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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5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柳富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柳富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富元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關於判決確定之時點,就不得上訴之判決,自係於判決時即已確定。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8 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前開數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513 號執行卷第2 頁)。上開8 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8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壹年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26日    │    105 年4 月29日    │    105 年4 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14291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3573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3573號│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142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417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41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8 月26日    │    105 年10月6 日    │    105 年10月6 日    │
├───┼────┼───────────┼───────────┼───────────┤
│      │法    院│         本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142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2891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2891號│
│判  決│        │                      │(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
│      ├────┼───────────┼───────────┼───────────┤
│      │確定日期│    105 年12月6 日    │    105 年11月30日    │    105 年12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否                    │
│之案件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553號裁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壹年     │     有期徒刑捌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4 日    │    105 年6 月4 日    │    104 年10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802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802號│105年度偵字第17388號、│
│                │                      │                      │第19109 號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71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71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3600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12月8 日    │    105 年12月8 日    │    105 年10月26日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71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71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3600號│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5 年12月27日    │    105 年12月27日    │    105 年11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否                    │否                    │
│之案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553號裁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捌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20日    │    105 年3 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7388號、│106年度偵字第19524號(│                      │
│                │第19109 號            │聲請書漏載臺灣新北地方│                      │
│                │                      │法院檢察署)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本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2598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291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3 月23日    │    106 年10月31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本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2598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2915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 年3月23日     │    106 年12月5 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553號裁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5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