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鎰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9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鎰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鎰豪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其明知無給付購買相機價金能力,仍佯向告訴人要購買TR80相機1 台,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相機,其無給付價金之真意,向告訴人詐得相機再出售他人牟利,其行為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行為可訾,兼衡其有多次詐欺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所詐得之款項、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23400 元之相機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歐蕙甄以前項方法得歐蕙甄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歐蕙甄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 年度偵字第29071 號
被 告 楊鎰豪 (原名陳延斌)
1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鎰豪(原名陳延斌)明知並無給付對價之意願,見林柏宇
在社群網站「臉書」發文出售TR80相機1 台,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 年6 月7 日10
時30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陳延斌」私訊林柏宇,佯稱
願以每月一期、一期新臺幣(下同)1300元、共18期之價格
購買上開相機,致林柏宇陷於錯誤,偕同邱心婕至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0 號統一超商家美門市寄出上開相機
。嗣因楊鎰豪均未給付對價,經其他網友發現楊鎰豪於網路
上販售上開相機,邱心婕私訊質問楊鎰豪卻遭封鎖,林柏宇
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柏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鎰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柏宇、證人即被害人邱心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被告與
其他網友之對話紀錄1份、被告於其他網友發表之文章下留
言之翻拍照片1張、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2張在卷可稽,是
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鎰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