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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8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佳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8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光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光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光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及定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41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3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0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⑤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4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①至⑤案件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0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復因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3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於106 年12月5 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08 年8 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13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8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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