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博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二所示物品及警方採證購得之仿冒「CHANEL」商標手錶壹只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更正記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聲請書附表一編號2 商標欄「BURBBERY」應更正為「BURBERRY(見偵字第22762 號卷一第106 頁)」。
㈡、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1仿冒商標欄「CHANNEL 」應更正為「CHANEL」。
㈢、聲請書附表三編號21交易商品欄「仿冒COACH 商標包包」應更正為「仿冒GUCCI 商標包包(見偵字第22762 號卷三第457 -459頁、第462 頁)」。
㈣、聲請書附表三編號28購買時間欄「106 年12月12、14日」應更正為「106 年12月14日、107 年1 月2 日(見偵字第22762 號卷三第517-518 頁)」。
㈤、聲請書附表三編號29購買時間欄「106 年12月8 日」應更正為「「106 年12月12日(見偵字第22762 號卷三第524 頁」。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表彰,為企業者致力經營努力之結果,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為圖私利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態度未與被害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二所示物品及警方採證購得之仿冒「CHANEL」商標手錶乙只,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按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係採義務沒收原則,且為徹底剝奪不法利得,依該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應追徵其替代價額。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進貨約10-20 次左右,賣出約40-80 件左右,至今獲利約8 萬元左右等語(見偵字第22762 號卷一第23頁),是上揭金額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2762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係如附表一所
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經審
定取得商標權,並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
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
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使用相
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詎其竟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10月間起至107年1月3日為警查獲
止,向上游廠商郭欣怡等人(所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另案
偵辦中)及「蝦皮拍賣網站」,購入印有仿冒如附表所示商
標文字及圖樣之商品,並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同意或授
權,在FACEBOOK(下稱臉書)上成立之「立和精品直播」平
台,在位於新北巿新莊區西盛街324巷32號之立和生命禮儀
公司內,透過網路直播方式,販賣上述仿冒商標文字及圖樣
之商品,俟如附表三所示之買家下標購買時,即由甲○○提
供其未成年女兒張○瑄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予該等買家匯款,該等買家匯款後,甲○○即透過新竹
貨運宅配之方式,將商品寄送予該等買家。嗣經警方蒐證,
並喬裝買家向甲○○訂購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錶1只,
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警方旋於107年1月3日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
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6至13所示之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坦承不諱,復有同案被告賴
羽柏(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如附表三
所示之買家即被害人王沼雅等30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新竹物
流客戶簽收單、購買仿冒商品照片、如附表一編號1至之5所
示之公司陳報狀(檢附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公司
刑事告訴狀(檢附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公司刑事
告訴狀(檢附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鑑定報告書)、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公司刑事告訴
狀(檢附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鑑定報告書)、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公司刑事告訴狀(
檢附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
定報告書)、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公司刑事告訴狀(檢附
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
告書)、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公司刑事告訴狀(檢附刑事
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公司刑事告訴狀(檢附刑事委任
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如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公司刑事告訴狀(檢附刑事委任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喬裝警員訂購之上開仿冒「CHANEL
」商標之手錶1 只採證照片、鑑定證明書、滙款明細、警方
現場蒐證照片、立和生命禮儀公司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立
和精品宜播平臺及臉書資料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
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基
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前揭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
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
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例參照)。再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
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
冒商標之商品及警員採證購得之前揭仿冒 「CHANEL」商標
之手錶1只,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依
被告於警詢中自陳,迄今約賣出40-80件,獲利8萬元左右,
屬於被告因本件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按「明知
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而販賣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
金,商標法第63條設有特別規定。則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同一
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進而販賣,本含有詐
欺之性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43號、92年度台上字
第29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則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亦應為同一解釋(智慧財產法院99年
度刑智上訴字第86號、刑智上更(一)字第30號判決均同此
見解)是以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販賣虛偽標記物品罪,本
即包含詐欺之性質,然因犯罪之情狀較為特殊,始有單獨處
罰之規定,此乃基於立法之考量,若僅單純販賣上開物品,
而無另行施用詐術之行為,即無再論以刑法第 339條詐欺罪
之餘地,否則該違反商標法或刑法第 255條之規定,將永無
適用之餘地,殊非原先立法本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899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7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犯行,應無再
論以刑法詐欺罪之餘地。再者,如附表三所示之買家即被害
人於警詢中多表示被告所述為原單貨,且品質粗糙,但因購
買商品單價便宜,所以不懷疑會是正品,是依其等所述,即
難認其等向被告購買商品時,有何陷於錯誤之情。惟此部分
若構成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 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 秉 林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 │商標權人 │ 商標審定號 │
├──┼────┼──────────┼───────────┤
│ 1 │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 │00000000、00000000 │
│ │ │有限公司、法商香 │00000000、00000000 │
│ │ │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2 │BURBBERY│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3 │ FENDI │義大利商芬蒂艾 │00000000、00000000 │
│ │ │德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 │
├──┼────┼──────────┼───────────┤
│ 4 │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00000000 │
├──┼────┼──────────┼───────────┤
│ 5 │PANERAI │瑞士商沛納海有限公司│00000000 │
├──┼────┼──────────┼───────────┤
│ 6 │BOTTEGA │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00000000 │
│ │VENETA │有限公司 │ │
├──┼────┼──────────┼───────────┤
│ 7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 │ 00000000、00000000、 │
│ │ │公司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8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
├──┼────┼──────────┼───────────┤
│ 9 │MICHAEL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 │ 00000000 │
│ │KORS │)國際公司 │ │
├──┼────┼──────────┼───────────┤
│ 10 │DIOR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 00000000、0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 │
├──┼────┼──────────┼───────────┤
│ 11 │YS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 00000000 │
│ │ │ │ │
├──┼────┼──────────┼───────────┤
│ 12 │LV │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 00000000、00000000、 │
│ │ │ 耶公司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13 │KENZO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之商標 │ 種 類 │ 數 量 │
├──┼───────┼──────┼────────┤
│1 │ LV │ 包包 │ 11個 │
│ │ ├──────┼────────┤
│ │ │ 皮夾 │ 7個 │
│ │ ├──────┼────────┤
│ │ │ 圍巾 │ 1條 │
│ │ ├──────┼────────┤
│ │ │ 手錶 │ 1只 │
├──┼───────┼──────┼────────┤
│2 │MICHAEL KORS │ 包包 │ 7個 │
│ │ ├──────┼────────┤
│ │ │ 皮帶 │ 1條 │
│ │ ├──────┼────────┤
│ │ │ 皮夾 │ 1個 │
│ │ ├──────┼────────┤
│ │ │ 手錶 │ 3只 │
├──┼───────┼──────┼────────┤
│3 │ HERMES │ 皮帶 │ 4 條 │
├──┼───────┼──────┼────────┤
│4 │ ROLEX │ 手錶 │ 3 只 │
├──┼───────┼──────┼────────┤
│5 │ DIOR │ 香水 │ 3 組 │
├──┼───────┼──────┼────────┤
│6 │BOTTEGA VENETA│ 包包 │ 1 個 │
│ │ ├──────┼────────┤
│ │ │ 皮夾 │ 2 個 │
├──┼───────┼──────┼────────┤
│7 │ GUCCI │ 包包 │ 8 個 │
│ │ ├──────┼────────┤
│ │ │ 皮夾 │ 3 個 │
│ │ ├──────┼────────┤
│ │ │ 皮帶 │ 3 個 │
│ │ ├──────┼────────┤
│ │ │ 手錶 │ 1 只 │
├──┼───────┼──────┼────────┤
│ 8 │YSL │ 包包 │ 3 個 │
│ │ ├──────┼────────┤
│ │ │皮夾 │ 2 個 │
│ │ ├──────┼────────┤
│ │ │香水 │ 5 盒 │
│ │ ├──────┼────────┤
│ │ │化妝組 │ 4 盒 │
├──┼───────┼──────┼────────┤
│9 │ FENDI │ 皮夾 │ 2 個 │
│ │ ├──────┼────────┤
│ │ │衣服 │ 2 件 │
├──┼───────┼──────┼────────┤
│10 │ BURBBERY │ 皮包 │ 2 條 │
│ │ ├──────┼────────┤
│ │ │ 皮帶 │ 2 條 │
│ │ ├──────┼────────┤
│ │ │ 手錶 │ 2 只 │
│ │ ├──────┼────────┤
│ │ │ 衣服 │ 1 件 │
│ │ ├──────┼────────┤
│ │ │ 手提帶 │ 4 件 │
├──┼───────┼──────┼────────┤
│11 │CHANNEL │ 包包 │ 2 個 │
│ │ ├──────┼────────┤
│ │ │ 皮夾 │ 3 個 │
│ │ ├──────┼────────┤
│ │ │ 香水 │ 5 盒 │
│ │ ├──────┼────────┤
│ │ │ 毯子 │ 4 條 │
│ │ ├──────┼────────┤
│ │ │ 手提袋 │ 3 個 │
├──┼───────┼──────┼────────┤
│12 │PANERAI │手錶 │ 5 個 │
├──┼───────┼──────┼────────┤
│13 │KENZO │衣服 │ 1 件 │
└──┴───────┴──────┴────────┘
附表三:
┌──┬─────┬───────┬─────────┬───────┐
│編號│ 被害人 │ 購買時間 │ 交易商品 │匯款帳戶 │
├──┼─────┼───────┼─────────┼───────┤
│ 1 │ 王沼雅 │ 106年11月20日│ 仿冒CHLOE商標 │玉山銀行帳號 │
│ │ │ 、同年12月6、│ 香水 │0000000000000 │
│ │ │ 19、21日 │ │號帳戶 │
├──┼─────┼───────┼─────────┼───────┤
│ 2 │ 張慧娟 │ 106年12月6、 │ 仿冒MICHAEL │ │
│ │ │ 18日、107年1 │ KORS商標長夾 │ │
│ │ │ 月2日 │ │ │
├──┼─────┼───────┼─────────┤ │
│ 3 │ 殷子馨 │ 106年12月5日 │ 仿冒COACH商標 │ │
│ │ │ 、107年1月2日│ 長夾 │ │
├──┼─────┼───────┼─────────┤ │
│ 4 │ 吳馨怡 │ 107年1月2日 │ 仿冒GUCCI商標 │ │
│ │ │ │ 鑰匙圈 │ │
├──┼─────┼───────┼─────────┤ │
│ 5 │ 陳漢陽 │ 106年11月13日│ 仿冒GOGOEY商標 │ │
│ │ │ │ 手錶 │ │
├──┼─────┼───────┼─────────┤ │
│ 6 │ 劉唯廷 │ 106年11月27日│ 仿冒PRADA商標 │ │
│ │ │、同年12月12、│ 包包 │ │
│ │ │ 18、21日、 │ │ │
│ │ │ 107年1月2日 │ │ │
├──┼─────┼───────┼─────────┤ │
│ 7 │ 劉志忠 │ 106年11月14 │ 仿冒PRADA、 │ │
│ │ │ 日、同年12月│ Burberry商標 │ │
│ │ │ 8、11日 │ 長夾 │ │
├──┼─────┼───────┼─────────┤ │
│ 8 │ 林仁祥 │ 106年11月7日│ 仿冒COACH商標 │ │
│ │ │ │ 包包 │ │
├──┼─────┼───────┼─────────┤ │
│ 9 │ 莊適仲 │ 106年11月13日│ 仿冒COACH商標 │ │
│ │ │ 、同年12月8、│ 包包皮夾等 │ │
│ │ │ 19、22、25日 │ │ │
├──┼─────┼───────┼─────────┤ │
│ 10 │ 李浚廷 │ 106年11月3日 │ 仿冒CHANEL商標 │ │
│ │ │ │ 長夾 │ │
├──┼─────┼───────┼─────────┤ │
│ 11 │ 李仁志 │ 106年12月22日│ 仿冒PANERAI商 │ │
│ │ │ │ 手錶 │ │
├──┼─────┼───────┼─────────┤ │
│ 12 │ 劉芑佑 │ 106年12月29日│ 仿冒BOTTEGA │ │
│ │ │ 、107年1月2日│ VENETA商標包包 │ │
├──┼─────┼───────┼─────────┤ │
│ 13 │ 王戊戌 │ 107年1月2日 │ 仿冒ROLEX商標 │ │
│ │ │ │ 手錶 │ │
├──┼─────┼───────┼─────────┤ │
│ 14 │ 劉育勝 │ 106年12月14日│ 仿冒Vacheron │ │
│ │ │ │ Constantin商標 │ │
│ │ │ │ 手錶 │ │
├──┼─────┼───────┼─────────┤ │
│ 15 │ 陳淑蓮 │ 106年11月9、 │ 仿冒YSL商標皮夾 │ │
│ │ │13、16、20、 │ │ │
│ │ │22、27日、同 │ │ │
│ │ │年12月4、8日 │ │ │
├──┼─────┼───────┼─────────┤ │
│ 16 │ 葉政寬 │106 年12月19日│ 仿冒YSL商標女 │ │
│ │ │ │ 用包 │ │
├──┼─────┼───────┼─────────┤ │
│ 17 │ 陳宣如 │ 106年11月3日 │ 仿冒Chanel Cod │ │
│ │ │ │ Coco商標手錶 │ │
├──┼─────┼───────┼─────────┤ │
│ 18 │ 何嘉安 │ 106年12月8、 │ 仿冒EMPORIO │ │
│ │ │ 19、21日、 │ ARMANL商標手錶 │ │
│ │ │ 107年1月2日 │ │ │
├──┼─────┼───────┼─────────┤ │
│ 19 │ 熊漢杰 │106年12月4、 │ 仿冒GUCCI商標 │ │
│ │ │8、11、14、21 │ 側背包 │ │
│ │ │、25日、107年 │ │ │
│ │ │1月2日 │ │ │
├──┼─────┼───────┼─────────┤ │
│ 20 │ 陳麗徽 │107年1月2日 │ 仿冒COACH商標 │ │
│ │ │ │ 包包 │ │
├──┼─────┼───────┼─────────┤ │
│ 21 │ 黃清林 │106年12月18日 │ 仿冒COACH商標 │ │
│ │ │ │ 包包 │ │
├──┼─────┼───────┼─────────┤ │
│ 22 │ 許光輝 │106年11月13、 │ 仿冒COACH商標 │ │
│ │ │23日、106年12 │ 手提包 │ │
│ │ │月28日 │ │ │
├──┼─────┼───────┼─────────┤ │
│ 23 │ 蔡惠珍 │106年11月13日 │ 仿冒COACH商標 │ │
│ │ │ │ 手提包 │ │
├──┼─────┼───────┼─────────┤ │
│ 24 │ 林益舜 │106年12月25日 │ 仿冒FENDI商標 │ │
│ │ │、107年1月2日 │ 衣服 │ │
├──┼─────┼───────┼─────────┤ │
│ 25 │ 張家菱 │106年12月18、 │ 仿冒GUCCI商標 │ │
│ │ │28日 │ 皮帶、仿冒CHANEL │ │
│ │ │ │ 商標被毯 │ │
├──┼─────┼───────┼─────────┤ │
│ 26 │陳韻卉 │107年1月2日 │ 仿冒LOUIS VUITTON│ │
│ │ │ │ 商標後背包 │ │
├──┼─────┼───────┼─────────┤ │
│ 27 │魏燕琳 │106年12月28日 │仿冒HERMES商標皮帶│ │
│ │ │、107年1月2日 │ │ │
├──┼─────┼───────┼─────────┤ │
│ 28 │蘇晉毅 │106年12月12、 │仿冒PANERAI │ │
│ │ │14日 │ LUMINOR商標手錶 │ │
├──┼─────┼───────┼─────────┤ │
│ 29 │林寓睿 │106年12月8日 │仿冒BOTTEGA VENE │ │
│ │ │ │TA商標長夾 │ │
├──┼─────┼───────┼─────────┤ │
│ 30 │董建英 │106年12月8日 │仿冒LOUIS VUITTON│ │
│ │ │ │商標包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