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0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02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偲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3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偲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本案施用毒品採尿檢驗閾值高低之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以扣案之吸食器1 組,因其上沾染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一節,惟遍查全卷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仍有沾染並難以析離之該毒品,聲請就此,容或誤會,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194號
    被      告  趙偲妤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
                          2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偲妤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
    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月6日某時
    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某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月8日20時20分許,在新北
    市新莊區後港一路139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
    意搜索後,當場在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內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1組,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偲妤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勘
    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受採集尿液
    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0000000號)、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並有吸食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1組扣案可
    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
    不另論罪。扣案之吸食器1組,因與其上之沾染甲基安非他
    命粉末難以析離,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持
    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罪嫌。惟查,該罪以行為人持有「專
    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構成要件,若通常尚可以供他
    項用途之器具,當非該條文所謂之「專供」。經查,本件查
    獲並扣案之吸食器1組,尚無法排除可供其他用途之用,有
    照片1張在卷可佐,自難認定其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是
    報告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部分,屬法律上一罪之關係,為其效力所及,爰不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蔚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02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