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雅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雅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雅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判決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1 年5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3 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54號、第39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7 月、3 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4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①至④案件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9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再因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1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2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1 年確定,前揭⑤、⑥案件則經士林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5 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08 年5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8016478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