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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5年度審訴字第8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判決上訴駁回),上開二案件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9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確定在卷;又於105至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簡字第721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224號判決上訴駁回)、106年度易字第8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515號判決上訴駁回),上開二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均確定在案;又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宣告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8年9月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8年8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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