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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7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長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長暉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長暉因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 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金長暉因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93年度臺抗字第621號判決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仍屬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99年起即有重利、妨害自由、妨害兵役、偽造文書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素行不良,其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侵害法益之性質及犯罪手段不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6日為警採尿│107年5月14日上午8時 │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50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63號          │第18677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009號 │107年度簡字第677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1日        │107年11月23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009號 │108年度台非字第113號│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14日        │108年6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7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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