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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欣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雅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雅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及裁定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以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決駁回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0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判決駁回上訴);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台上字第3478號判決先後駁回上訴),以102年度簡字第46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以102年度簡字第6075號判決分處有期徒刑3月、6月,以103年度簡字第14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9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應執行刑及宣告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2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2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5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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