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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6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思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成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成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成貴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彭成貴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51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071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5 年6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月又14日。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24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496 號、第97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㈤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09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揭㈢㈣、㈤㈥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75 號、第693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4 月確定,於106 年6 月28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55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6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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