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明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42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367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又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91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418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794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更因恐嚇取財得利、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2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㈦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544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11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㈧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061號裁定上開㈠至㈥所示之罪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7 年7 月10日入監與前揭㈦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6 月接續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3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3 月17日(之後另需執行拘役40日),此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79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