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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國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國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國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6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28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㈢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73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㈣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22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㈤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35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上開㈠至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074號裁定,就㈠至㈢及㈣、㈤部分,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年6 月確定;㈥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7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㈦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㈥、㈦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2 年、1 年6 月、1 年7 月經接續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4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6日後,終結日為109 年2 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76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