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宜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宜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李宜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613 號、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合於數罪併罰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執行完畢,仍不能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就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之罪名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及備註欄等原未記載部分均予補充),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上開各罪總刑度、其於民國106年3至12月間所犯如附表記載之罪名及展現之人格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 │106年3月至│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 │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編號1至5│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5月間 │察署106年度偵 │法院106年度 │月29日 │法院106年度 │23日 │107年度執字第2875 │所示之刑│ │ │(持有第│罰金,以新│ │字第17285號、 │審訴字第1715│ │審訴字第1715│ │號(已於107年3月20│,經臺灣│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106年度毒偵字 │號 │ │號 │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高等法院│ │ │純質淨重│折算1日 │ │第9063號(聲請│ │ │ │ │) │以107年 │ │ │20公克以│ │ │書一覽表漏載應│ │ │ │ │ │度抗字第│ │ │上) │ │ │予補充) │ │ │ │ │ │1807號裁│ ├─┼────┼─────┼─────┼───────┼──────┼────┼──────┼────┼─────────┤定應執行│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105年9月17│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有期徒刑│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 │察署106年度毒 │法院106年度 │8日 │法院106年度 │24日 │107年度執字第5965 │1年5月,│ │ │(施用第│罰金,以新│ │偵字第8732號 │簡字第7885號│ │簡字第7885號│ │號(已於107年5月29│如易科罰│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 │ │ │ │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金,以新│ │ │) │折算1日 │ │ │ │ │ │ │) │臺幣1千 │ │ │ │ │ │ │ │ │ │ │ │元折算1 │ ├─┼────┼─────┼─────┼───────┼──────┼────┼──────┼────┼─────────┤日確定(│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106年11月3│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4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 │察署106年度毒 │法院107年度 │20日 │法院107年度 │14日 │107年度執字第8774 │地方檢察│ │ │(施用第│罰金,以新│ │偵字第10099號 │簡字第1733號│ │簡字第1733號│ │號(已於107 年9 月│署108年 │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 │ │ │ │ │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度執更字│ │ │) │折算1日 │ │ │ │ │ │ │畢) │第449號 │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106年8月19│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5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5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14時25分│察署106年度毒 │法院107年度 │1日 │法院107年度 │26日 │107年度執字第10719│ │ │ │(施用第│罰金,以新│為警採尿往│偵字第10571號 │簡字第2755號│ │簡字第2755號│ │號(已於107 年9 月│ │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前回溯96小│ │ │ │ │ │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 │ │) │折算1日 │時內某時許│ │ │ │ │ │畢) │ │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106年5月13│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6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8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 │察署107年度撤 │法院107年度 │29日 │法院107年度 │4日 │107年度執字第13576│ │ │ │(施用第│罰金,以新│ │緩毒偵字第64號│簡字第2771號│ │簡字第2771號│ │號 │ │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6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106年12月1│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8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 │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 │察署107年度毒 │法院107年度 │31日 │法院107年度 │月13日 │字第17007號 │ │ │(施用第│罰金,以新│ │偵字第4775號 │簡字第5131號│ │簡字第5131號│ │ │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