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宜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宜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李宜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613 號、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合於數罪併罰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執行完畢,仍不能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就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之罪名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及備註欄等原未記載部分均予補充),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上開各罪總刑度、其於民國106年3至12月間所犯如附表記載之罪名及展現之人格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 │106年3月至│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 │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編號1至5│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5月間     │察署106年度偵 │法院106年度 │月29日  │法院106年度 │23日    │107年度執字第2875 │所示之刑│
│  │(持有第│罰金,以新│          │字第17285號、 │審訴字第1715│        │審訴字第1715│        │號(已於107年3月20│,經臺灣│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106年度毒偵字 │號          │        │號          │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高等法院│
│  │純質淨重│折算1日   │          │第9063號(聲請│            │        │            │        │)                │以107年 │
│  │20公克以│          │          │書一覽表漏載應│            │        │            │        │                  │度抗字第│
│  │上)    │          │          │予補充)      │            │        │            │        │                  │1807號裁│
├─┼────┼─────┼─────┼───────┼──────┼────┼──────┼────┼─────────┤定應執行│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105年9月17│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有期徒刑│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        │察署106年度毒 │法院106年度 │8日     │法院106年度 │24日    │107年度執字第5965 │1年5月,│
│  │(施用第│罰金,以新│          │偵字第8732號  │簡字第7885號│        │簡字第7885號│        │號(已於107年5月29│如易科罰│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              │            │        │            │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金,以新│
│  │)      │折算1日   │          │              │            │        │            │        │)                │臺幣1千 │
│  │        │          │          │              │            │        │            │        │                  │元折算1 │
├─┼────┼─────┼─────┼───────┼──────┼────┼──────┼────┼─────────┤日確定(│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106年11月3│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4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        │察署106年度毒 │法院107年度 │20日    │法院107年度 │14日    │107年度執字第8774 │地方檢察│
│  │(施用第│罰金,以新│          │偵字第10099號 │簡字第1733號│        │簡字第1733號│        │號(已於107 年9 月│署108年 │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              │            │        │            │        │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度執更字│
│  │)      │折算1日   │          │              │            │        │            │        │畢)              │第449號 │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106年8月19│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5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5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14時25分│察署106年度毒 │法院107年度 │1日     │法院107年度 │26日    │107年度執字第10719│        │
│  │(施用第│罰金,以新│為警採尿往│偵字第10571號 │簡字第2755號│        │簡字第2755號│        │號(已於107 年9 月│        │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前回溯96小│              │            │        │            │        │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
│  │)      │折算1日   │時內某時許│              │            │        │            │        │畢)              │        │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106年5月13│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6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8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        │察署107年度撤 │法院107年度 │29日    │法院107年度 │4日     │107年度執字第13576│        │
│  │(施用第│罰金,以新│          │緩毒偵字第64號│簡字第2771號│        │簡字第2771號│        │號                │        │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6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106年12月1│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107年8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 │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        │察署107年度毒 │法院107年度 │31日    │法院107年度 │月13日  │字第17007號                 │
│  │(施用第│罰金,以新│          │偵字第4775號  │簡字第5131號│        │簡字第5131號│        │                            │
│  │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 │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