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建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建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鄭建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鄭建宜前㈠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復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1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㈦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㈧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5 月確定;㈨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4 月確定,上揭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6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乃入監執行前揭諸刑,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05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