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195號判處有期徒刑6 確定;㈡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328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386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確定;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㈢㈣案件,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受刑人於10 7年7 月2 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09 年7 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7487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