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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5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瓊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瓊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補充「並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第7行「在不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應更正為「在挪威森林汽車旅館,以毒品咖啡包沖泡飲用之方式」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係與本案無關之竊盜犯行之科刑處罰,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555號被 告 蔡瓊慧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瓊慧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2月18日釋放出監。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月2日4時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月2日2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同車友人林成偉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等物(林成偉涉嫌施用、持有毒品罪嫌,另案偵辦中),並經蔡瓊慧同意後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蔡瓊慧於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尿液檢體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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