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吳明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2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3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輝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吳明輝之犯罪所得喇叭、玩具及公仔等多樣商品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記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於民國108年、109年間因多件竊盜、加重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陳稱約新臺幣1萬元),及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喇叭、玩具及公仔等多樣商品(總計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668號被 告 吳明輝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明輝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再分別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700號刑 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以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並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7年4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3月30日15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豪夾娃娃機店」2樓,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劉旺 宗、陳自明所有放置該2樓樓梯間之喇叭、玩具及公仔等多 樣商品(價值新臺幣1萬元),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去。 二、案經劉旺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明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旺宗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5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檢 察 官 林 珮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