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益茂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益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益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宋益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①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9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②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③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73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④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51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⑤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91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5002號裁定就①至③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就④、⑤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各罪,於106 年7 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