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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1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1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天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天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天輔先前於(一)於民國105年間因持有第1級毒品及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8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於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於105年間因持有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83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四)於105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7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五)於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3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六)於104年間因持有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9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上開案件再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266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3月確定),於105年7月22日經入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84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郭天輔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1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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