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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1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1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宇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宇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知所戒慎,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倘被告於本件判決確定後未於執行檢察官指示之期間內履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之義務,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51號被 告 范宇皓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宇皓於民國110年2月15日23時許起至翌(16)日4時許止,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星據點KTV」內飲酒後,仍於同日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4時51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不慎擦撞陳勁綸停放在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幸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5時5分,對其實施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宇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5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查被告素無酒駕前科,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且事後坦承犯行,信歷此教訓,當知警惕,請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1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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