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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07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0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坤森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拾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經定」更正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90號裁定定」、第10行「49分」更正為「59分」及「地下停車場」更正為「地下2樓停車場」、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第306條」更正為「第306條第1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闖入醫院病房,危害居住安寧,又恣意損壞他人之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業工、身心健康狀況、家境勉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更正所載之前科紀錄,且與本案相同之毀損犯行,然該犯行係於103年間所為,又該等前科之執行完畢日期相隔本案已為二年以上,顯與所犯本案之毀損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370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證、毀損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審簡字第633號、104年簡字第1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4月、4月確定,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3年侵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
    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21日3時8
    分許,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無故侵入新北市○○區○○○
    道0段0號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由該醫院人員所管領、
    病患吳源軒居住之923號病房,經吳源軒發現後,始於同日4
    時49分離去。嗣於同日5時4分許,至上址醫院地下停車場,
    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剪刀刺破附表所示車輛之輪胎,致該等
    車輛輪胎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車輛持用人。
二、案經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董志偉、陳玉斌、許世坤、梁莉
    倩、游秉翰、李玠儒、黃志評、黃昭男、蔡文宗、葉美玉、
    鍾新錦、李英明、董子菱、林品諺、韋敏郎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與證人呂昕昀、吳源
    軒、董志偉、陳玉斌、許世坤、梁莉倩、游秉翰、李玠儒、
    黃志評、黃昭男、蔡文宗、葉美玉、鍾新錦、李英明、董子
    菱、林品諺、韋敏郎、王正國等人之證詞互核相符,此外並
    有監視錄影器光碟及畫面截圖、汽車維修單據、現場及輪胎
    遭毀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同法第354條毀損罪
    嫌。該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邱  舒  婕
 附表:
┌──┬─────────┬──────────┐
│編號│車號              │持用人/告訴人       │
├──┼─────────┼──────────┤
│ 1  │ATA-0877          │董志偉              │
├──┼─────────┼──────────┤
│ 2  │AKP-8166          │陳玉斌              │
├──┼─────────┼──────────┤
│ 3  │ALK-8293          │許世坤              │
├──┼─────────┼──────────┤
│ 4  │BFS-8780          │梁莉倩              │
├──┼─────────┼──────────┤
│ 5  │ATP-7835          │游秉翰              │
├──┼─────────┼──────────┤
│ 6  │BEN-7926          │李玠儒              │
├──┼─────────┼──────────┤
│ 7  │3782-QB           │黃志評              │
├──┼─────────┼──────────┤
│ 8  │BBW-5622          │黃昭男              │
├──┼─────────┼──────────┤
│ 9  │ANZ-3102          │蔡文宗              │
├──┼─────────┼──────────┤
│ 10 │ARL-2907          │葉美玉            │
├──┼─────────┼──────────┤
│ 11 │AKY-2550          │鍾新錦              │
├──┼─────────┼──────────┤
│ 12 │AGE-6572          │李英明              │
├──┼─────────┼──────────┤
│ 13 │BEP-7816          │董子菱              │
├──┼─────────┼──────────┤
│ 14 │ALA-8609          │林品諺              │
├──┼─────────┼──────────┤
│ 15 │1358-DU           │韋敏郎              │
├──┼─────────┴──────────┤
│備註│車號000-0000號車輛輪胎遭毀損之部分,車  │
│    │主王正國未提告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0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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