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坤森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拾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經定」更正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90號裁定定」、第10行「49分」更正為「59分」及「地下停車場」更正為「地下2樓停車場」、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第306條」更正為「第306條第1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闖入醫院病房,危害居住安寧,又恣意損壞他人之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業工、身心健康狀況、家境勉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更正所載之前科紀錄,且與本案相同之毀損犯行,然該犯行係於103年間所為,又該等前科之執行完畢日期相隔本案已為二年以上,顯與所犯本案之毀損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370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證、毀損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審簡字第633號、104年簡字第1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4月、4月確定,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3年侵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
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21日3時8
分許,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無故侵入新北市○○區○○○
道0段0號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由該醫院人員所管領、
病患吳源軒居住之923號病房,經吳源軒發現後,始於同日4
時49分離去。嗣於同日5時4分許,至上址醫院地下停車場,
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剪刀刺破附表所示車輛之輪胎,致該等
車輛輪胎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車輛持用人。
二、案經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董志偉、陳玉斌、許世坤、梁莉
倩、游秉翰、李玠儒、黃志評、黃昭男、蔡文宗、葉美玉、
鍾新錦、李英明、董子菱、林品諺、韋敏郎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與證人呂昕昀、吳源
軒、董志偉、陳玉斌、許世坤、梁莉倩、游秉翰、李玠儒、
黃志評、黃昭男、蔡文宗、葉美玉、鍾新錦、李英明、董子
菱、林品諺、韋敏郎、王正國等人之證詞互核相符,此外並
有監視錄影器光碟及畫面截圖、汽車維修單據、現場及輪胎
遭毀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同法第354條毀損罪
嫌。該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邱 舒 婕
附表:
┌──┬─────────┬──────────┐
│編號│車號 │持用人/告訴人 │
├──┼─────────┼──────────┤
│ 1 │ATA-0877 │董志偉 │
├──┼─────────┼──────────┤
│ 2 │AKP-8166 │陳玉斌 │
├──┼─────────┼──────────┤
│ 3 │ALK-8293 │許世坤 │
├──┼─────────┼──────────┤
│ 4 │BFS-8780 │梁莉倩 │
├──┼─────────┼──────────┤
│ 5 │ATP-7835 │游秉翰 │
├──┼─────────┼──────────┤
│ 6 │BEN-7926 │李玠儒 │
├──┼─────────┼──────────┤
│ 7 │3782-QB │黃志評 │
├──┼─────────┼──────────┤
│ 8 │BBW-5622 │黃昭男 │
├──┼─────────┼──────────┤
│ 9 │ANZ-3102 │蔡文宗 │
├──┼─────────┼──────────┤
│ 10 │ARL-2907 │葉美玉 │
├──┼─────────┼──────────┤
│ 11 │AKY-2550 │鍾新錦 │
├──┼─────────┼──────────┤
│ 12 │AGE-6572 │李英明 │
├──┼─────────┼──────────┤
│ 13 │BEP-7816 │董子菱 │
├──┼─────────┼──────────┤
│ 14 │ALA-8609 │林品諺 │
├──┼─────────┼──────────┤
│ 15 │1358-DU │韋敏郎 │
├──┼─────────┴──────────┤
│備註│車號000-0000號車輛輪胎遭毀損之部分,車 │
│ │主王正國未提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