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75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莊婷羽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漢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243、2810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2531、43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鄒漢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鄒漢忠依其社會生活經驗,雖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日至同年3月初間某時,在臺北市信義路3段某處,將其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灣企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代價,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嚴為聖」及「吳力安」收受。嗣「嚴為聖」及「吳力安」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程邦豪、陳偉強、張秀雯、錢亞玲、林珮玉等5人(下稱程邦豪等5人)佯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致程邦豪等5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臺灣企銀及中國信託帳戶內。嗣因程邦豪等5人於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程邦豪、陳偉強、張秀雯、錢亞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林珮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鄒漢忠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程邦豪、陳偉強、張秀雯、錢亞玲、林珮玉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字第26243號卷第7至8頁背面、9至10頁、偵字第28103號卷第5至7頁、偵字第32531號卷第3至4頁、偵字第43259號卷第7至8頁背面),復有本案臺灣企銀及中國信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本案臺灣企銀帳戶網路銀行申請及註銷作業、查詢歷史事故記錄、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密碼變更及掛失補發紀錄、告訴人程邦豪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資料、告訴人陳偉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轉帳畫面擷圖、告訴人張秀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告訴人錢亞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投注紀錄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告訴人林珮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6243號卷第11、12頁背面至15、20、22至27、50至51、53、54頁;偵字第28103號卷第8至10、11頁背面、偵字第32531號卷第6、20至60頁、偵字第43259號卷第26、36至38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雖有提供本案臺灣企銀及中國信託帳戶使實行詐欺者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其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被告所為,係幫助他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2帳戶,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程邦豪等5人詐欺而侵害數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0年度偵字第32531、43259號)與本件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110年度偵字第26243、28103號)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34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1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先後於105年9月21日、106年5月2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826號、109年度簡字第83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10年1月3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均係施用毒品犯行,與本案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罪名、罪質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依前揭解釋意旨,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裁量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又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之可能性,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取得告訴人程邦豪等5人因受騙而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不足為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係提供2個帳戶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情節、本件受害人數為5人、其等因被告提供帳戶而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司機、家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見本院卷第41頁)、犯後坦承犯行,然未積極與告訴人程邦豪等5人達成和解,以適度賠償其等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提供本案臺灣企銀及中國信託帳戶取得2萬元,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見偵字第26243號卷第5、40頁),雖被告供稱將其中1萬元借給「吳力安」,然此並不影響被告於收受上開2萬元時,已實際取得該犯罪所得之事實。是上開2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告訴人程邦豪等5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交付本案臺灣企銀及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與詐欺集團成員,雖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秉錡移送併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程邦豪 110年3月11日某時 以交友軟體向程邦豪佯稱可投資線上博弈平台等語。 110年3月16日10時52分許 200萬元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 2 陳偉強 110年3月16日21時44分許前某時 以交友網站向陳偉強佯稱可投資香港匯市等語 。 110年3月17日20時32分許 2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3 張秀雯 110年2月間某時 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張秀雯佯稱可投資「美高梅」投資網站等語。 110年3月15日16時36分許 20萬元 同上 4 錢亞玲 110年2月18日某時 以交友軟體向錢亞玲佯稱可儲值投注中國香港公益大樂透彩票公司之大樂透等語。 110年3月17日15時23分許 1萬930元 同上 5 林珮玉 110年3月8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及LINE向林珮玉佯稱可透過「Onoka」平台投資等語 。 110年3月17日13時44分許 100萬元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75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