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31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沈易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夏浩庭

滕家龍

胡子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35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訴字第20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乙○○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的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丙○○、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及補充論述被告丙○○關於累犯之部分外,其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丙○○關於累犯應加重的說明: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經核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尚無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餘地,併此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丙○○、戊○○、乙○○僅因行車糾紛而對告訴人甲○○有所不滿,竟不思理性解決,反徒手毆傷告訴人發洩不滿,顯未能尊重他人身體、健康權益,情緒管理及自我克制能力均有所不足,輕易訴諸暴力,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素行(被告3人過往都有暴力型犯罪前科;詳見被告3人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告訴人所受傷勢及痛苦(告訴人遭恐嚇而心生畏懼,且因被告3人的傷害行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頭皮血腫和撕裂傷、左前胸壁挫傷、後上背部多處擦挫傷、右下背部挫傷、右手擦挫傷、左手小指擦挫傷等傷害),及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丙○○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本院110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53號調解筆錄記載,被告丙○○應賠償之總額為35萬元),戊○○、乙○○則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有任何賠償等一切情狀,就被告3人所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佩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沈易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31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