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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3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洪珮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凃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文豪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3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各於所示日期、以所示案號判決後而分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以上所示各罪中之最後判決法院,應為其中編號1所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則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裁定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3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