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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1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明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銘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銘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桂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李銘桂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 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8 年11月12日晚間8 時35分前某日」,爰更正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依法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至4 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其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簽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查,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各罪分別為竊盜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其違反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有別,所侵害之法益不同,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行為次數及犯罪時間區隔,又考量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及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47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罪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明潔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1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