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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何燕蓉楊展庚林米慧

上訴人
即被告
郭菘麟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110年度原簡字第12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偵查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6189號、第10109號、第12217號、第14454號、第14455號、第1499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8罪,分別處拘役20日、20日、20日、20日、20日、10日、10日、20日,應執行拘役50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為相關犯罪所得之沒收宣告,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另除原第一審判決之附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時間欄所示關於「109年12月26日20日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2月29日19時30分許」,以及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為本案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附件之起訴書)關於事實及理由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為未成年人,因一時莽撞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而見悔意,其雖未與本案全部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然已與其中之告訴人丙○○、乙○○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金額完畢,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受有相當懲罰,已收刑罰矯治之效,若輔以適當之緩刑條件,可惕勵被告謹記此次犯行教訓,同時促使被告再適法治而自新向上,日後信無再犯之虞,請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

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至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原審業已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智識正常,卻不循正途獲取所需,竟利用他人之同情心而施以詐術騙取他人財物,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安全、交易信賴及社會治安已生危害,實屬可議,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數額,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衡以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僅與部分告訴人(告訴人丙○○、乙○○)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所示之拘役刑度,再定應執行拘役5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未超出法定刑度之範圍,亦無明顯失出之處,且原審已審酌本案量刑上所應參酌之各項情狀,而予以被告在法定本刑內之刑度,要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是以被告上訴並未具體指謫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誤,僅單以請求宣告緩刑為上訴理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本案被告是否宜為緩刑宣告部分,查被告迄尚未能與本案除告訴人丙○○、乙○○以外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是其並未得到其他告訴人及被害人共6人之諒解,且被告因相類手法之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各法院,其中部分已陸續業經判處罰金、拘役及有期徒刑之不等刑責在案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顯見被告危害社會秩序非淺,仍應予適當刑罰懲戒,難認有何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情,爰不予以宣告緩刑。又被告本案所被判處之罪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尚在「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範圍之內,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得否分期給付或分期期數若干,或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如何易服等,均屬案件確定後執行檢察官之職權裁量事項。被告若認有必要,尚得於本案判決確定而經通知執行時,向執行檢察官提出上開聲請,由檢察官依法裁量等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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