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讌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讌婷為告訴人游凱婷男友陳又榤之母,渠等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17時40分許,在被告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11樓住處內,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衣架攻擊告訴人,並以腳踢其身體,致告訴人受有左腹壁擦傷、右前臂挫傷、右手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