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毓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毓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毓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蕭毓龍前因:㈠販賣、施用、持有、轉讓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5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7 月16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3 年8 月7 日確定;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 年4 月21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4 年5 月25日確定;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3 年12月5 日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4 年2 月12日確定;㈣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 月7 日以103 年度簡字第6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4 年1 月28日確定;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3 月16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8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4 年4 月7 日確定;㈥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5 月8 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19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4 年6 月1 日確定;㈦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3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4 年5 月4 日確定。上開㈠至㈡、㈢至㈦所示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587號、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7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7 月、1 年2 月確定。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531 號函附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