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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6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家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茂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至9所示3罪,則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860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2至9所示8罪均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9罪,皆合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9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原定之應執行刑即拘役120日、50日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9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再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9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250日;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6、7至9所各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170日;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亦不得重於120日;復考量如附表所示9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9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109年4月5日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及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745號     │年度偵字第16943號、第188│度偵字第8488號        │
│                │                      │67號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334號   │109年度簡字第4801號     │109年度簡字第480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3日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1日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334號   │109年度簡字第4801號     │109年度簡字第480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9年8月11日          │109年10月9日            │109年10月9日          │
├───┴────┼───────────┼────────────┴───────────┤
│備            註│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639號。      │
│                │  9年度執字第11165號。│2.編號1至6所示宣告刑經本院以110度聲字第948號刑事│
│                │2.編號1至6所示宣告刑經│  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                │  本院以110度聲字第94 │                                                │
│                │  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 │                                                │
│                │  役120日。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侮辱公務員罪、公然侮辱│
│                │                      │                        │罪                    │
├────────┼───────────┼────────────┼───────────┤
│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                │                      │                        │同法第309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109年3月6日           │109年1月11日            │109年1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18713號     │年度偵字第3471號、第6073│年度偵字第3471號、第60│
│                │                      │號、第17223號           │73號、第17223號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607號   │109年度易字第472號      │109年度易字第47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29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607號   │109年度易字第472號      │109年度易字第472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9年11月6日          │110年1月6日             │110年1月6日           │
├───┴────┼───────────┼────────────┴───────────┤
│備            註│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70號。       │
│                │  9年度執字第15038號。│2.編號1至6所示宣告刑經本院以110度聲字第948號刑事│
│                │2.編號1至6所示宣告刑經│  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                │  本院以110度聲字第94 │                                                │
│                │  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 │                                                │
│                │  役120日。           │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4日          │109年4月25日            │109年5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787號       │度偵字第787號           │年度偵字第787號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860號    │110年度簡字第860號      │110年度簡字第86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31日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860號    │110年度簡字第860號      │110年度簡字第860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6日          │
├───┴────┼───────────┴────────────┴───────────┤
│備            註│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444號。                               │
│                │2.編號7至9所示宣告刑經本院以110度簡字第860號刑事簡易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6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