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凃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文豪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3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各於所示日期、以所示案號判決後而分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以上所示各罪中之最後判決法院,應為其中編號1所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則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裁定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