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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詹蕙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政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政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政廣㈠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95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未上訴故先行確定),受刑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有期徒刑7 月、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2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33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6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㈡至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9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8 年3 月5 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6 月4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4 月9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