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錦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88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錦良犯竊取電能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紀錄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案發現場照片5張」、「被告陳錦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電能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施工便利而犯本案竊取電能犯行,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賴建霖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調解成立並付清款項(見本院審易卷第52頁至第53頁本院調解筆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已婚、需扶養孫子、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審易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犯後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被告因本案犯行竊得之電能固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賠償告訴人5,000元,業如前述,本院認被告對告訴人所為賠償,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被告上揭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2884號
被 告 陳錦良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錦良為第三工程公司員工,因下水道工程施工所需,竟意
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
月20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未經該
房屋承租人賴建霖或所有權人陳美鳳之同意,即擅自將施工
用電動攪拌器插接該房屋圍牆熱水器插座而竊取電能,藉以
攪拌水泥,嗣經賴建霖發覺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賴建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錦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因施工所需而將電動攪拌器插接該房屋圍牆熱水器插座之事實。 2 告訴人賴建霖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於上開時地因施工所需而將電動攪拌器插接該房屋圍牆熱水器插座之事實。 3 證人陳金道於警詢中之證詞 證明被告曾向該區其他住戶借電之事實。 4 證人陳美鳳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未經房屋所有權人陳美鳳同意,於上開時地因施工所需而將電動攪拌器插接該房屋圍牆熱水器插座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錦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
取電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余 秋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