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文金
上列受刑人因公司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文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金因銀行法、公司法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0、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4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183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自109年5月8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3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2年1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