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宏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宏源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7年至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3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3月、1年2月、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7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7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嗣於108年1月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47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10月4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3年3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4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