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垠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垠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4826公克)及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扣案物品照片1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陳垠強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然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又被告於接受員警詢問時,主動坦承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見毒偵卷第9頁),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其犯罪前即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並無悔意,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不惟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嚴重危害社會風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等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毒偵卷第7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5.4853公克、驗餘淨重15.4826公克),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8、87頁),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用以包覆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82號
被 告 陳垠強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垠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依新修正評估標準重行評估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同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戒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25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7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110年11月18日8至9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某
處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
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翌(19)日1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
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
5.4826公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垠強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A0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
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