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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0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徐蘭萍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佳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佳媛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前段「380巷口」更正為「380巷6號」、第6行前段「而至目的地」更正為「而至目的地附近之380巷與三民街口」、末行「195元」更正為「450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明知其資力不足給付計程車車資且無支付完整車資意願,竟仍搭乘告訴人所駕駛之計程車,詐得計程車載送勞務相當於新臺幣(下同)450元車資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身心健康情形、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簡字第2955號判決、第78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觀諸其前案類型為施用毒品案件,該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與本案詐欺得利罪之關聯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末查被告詐得價值450元之車資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660號
  被   告 鍾佳媛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佳媛明知已無力給付車資,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於111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
    路與民安路口,搭乘楊錦財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小客車,指示楊錦財駕車搭載其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
    380巷口,致楊錦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駕車抵達上址處,
    而至目的地後鍾佳媛向楊錦財表示欲向友人拿取款項給車資
    ,惟楊錦財等待多時均無法取得車資新臺幣(下同)
  195元,方悉受騙。
二、案經楊錦財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楊錦財
    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及計程車計費收據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徐世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4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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