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6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而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3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6年9月27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8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另竊盜案件應執行拘役80日,於108年7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於108年8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甲刑);㈤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由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乙刑)。嗣經法務部敘明本案係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上開甲刑、乙刑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60911號函及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件、法務部○○○○○○○○○○○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