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原簡字第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賢忠
- 選任辯護人
- 謝富凱律師
- 被告
- 許秀樺
李家興
謝宗良
劉敏華
楊紹暉
黃姿雅
林芊秀
鄭媛琋
邱韻庭
林傳尉
林韋恩
郭哲瑋
金俊廷
卓曼君
劉毓琪
梁哲維
邱文澤
倪平
鍾雨彤
彭紫芸
蔡雪芳
劉正賢
陳學宜
王霈鈞
張旭騰
尹珮珮
林玉瑄
劉哲誠
陳柏誠
蘇振錡
馮家瑜
游家源
陳盈如
邱建國
李婉慈
張銘筠
張晉源
陳俊宇
李瑞麟
李賢良
高翊峰
李奕霆
柯佩靈
王福昇
張暐明
黃捷興
郭信廷
楊雅雯
莊勝峰
何恭光
柳維倫
曾明相
陳栢彰
吳軍諺
許翠真
許睿然
邱羽婕
羅苹
魏立德
陳俊源
王聖凱
陳偉倫
陳怡君
趙子豪
于琮澔
陳睿恩
李圳川
楊承恩
郭忠
柯安安
陳昭宇
葉建呈
蔡竣勤
謝柏軒
葉時軒
芮芳如
王耀一
林俊傑
張齊祐
謝長勳
林鈺蓓
陳佶宗
林婉蓁
石順興
羅濬家
吳鳳素
張智凱
張清意
劉原復
廖晨京
黃紫盂
曾愈鈞
陳怡婷
蕭有哲
劉力萱
吳政諺
古和穎
莊婷媮
王惠民
黃紹鈞
劉凱琳
李聖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軍偵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賢忠、許秀樺、李家興、謝宗良、劉敏華、楊紹暉、黃姿雅、林芊秀、鄭媛琋、邱韻庭、林傳尉、林韋恩、郭哲瑋、金俊廷、卓曼君、劉毓琪、梁哲維、邱文澤、倪平、鍾雨彤、彭紫芸、蔡雪芳、劉正賢、陳學宜、王霈鈞、張旭騰、尹珮珮、林玉瑄、劉哲誠、陳柏誠、蘇振錡、馮家瑜、游家源、陳盈如、邱建國、李婉慈、張銘筠、張晉源、陳俊宇、李瑞麟、李賢良、高翊峰、李奕霆、柯佩靈、王福昇、張暐明、黃捷興、郭信廷、楊雅雯、莊勝峰、何恭光、柳維倫、曾明相、陳栢彰、吳軍諺、許翠真、許睿然、邱羽婕、羅苹、魏立德、陳俊源、王聖凱、陳偉倫、陳怡君、趙子豪、于琮澔、陳睿恩、李圳川、楊承恩、郭忠、柯安安、陳昭宇、葉建呈、蔡竣勤、謝柏軒、葉時軒、芮芳如、王耀一、林俊傑、張齊祐、謝長勳、林鈺蓓、陳佶宗、林婉蓁、石順興、羅濬家、吳鳳素、張智凱、張清意、劉原復、廖晨京、黃紫盂、曾愈鈞、陳怡婷、蕭有哲、劉力萱、吳政諺、古和穎、莊婷媮、王惠民、黃紹鈞、劉凱琳、李聖雯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附件所有被告姓名「許耀文」之記載均更正為「許睿然」。
㈡犯罪事實欄一、1至2行「103年度中簡易字第422號判決」之記載更正為「103年度審易字第422號判決」、第4至5行「於104年8月3日」之記載更正為「於104年7月31日」。
㈢犯罪事實二、倒數第6行「如附件所示之」之記載予以刪除。
㈣附件附表編號49之日期欄「105年9月24日」之記載更正為「105年9月9日」、編號50之日期欄「105年10月9日」之記載更正為「105年10月10日」、編號84之日期欄「105年9月7日」之記載更正為「105年9月8日」、編號88之預付卡門號欄「000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0000000000」、編號103之日期欄「105年7月20日」之記載更正為「105年7月21日」。
㈤累犯部分補充:
⒈被告梁哲維部分:被告梁哲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8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年1月,於民國100年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於101年10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詐欺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再犯本案偽造私文書、詐欺案件,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⒉被告許翠真、郭忠、陳佶宗部分:被告許翠真、郭忠、陳佶宗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查被告等前已有相同之偽造文書、詐欺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再犯本案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⒊被告謝柏軒、芮芳如部分:查被告謝柏軒、芮芳如前犯之竊盜案件前科紀錄與本案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同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等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⒋被告蘇振錡、古和穎、黃紹鈞部分:查被告蘇振錡、古和穎、黃紹鈞雖有構成累犯之事實,然該構成累犯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等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詐欺、偽造文書,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賢忠等103人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共同與他人犯本案詐欺案件,另未經電信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偽造高額電話費帳單,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權益甚鉅,兼衡下列事項,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等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1.林賢忠:被告林賢忠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提出之答辯狀,辯稱略以:林賢忠自始受腦部疾病所苦,社會經驗不足、缺乏法律知識,輕易相信電信業者慣用的攬客手段,而不慎觸法,其主觀上並無犯意,應無構成詐欺、偽造文書罪嫌,然其事後仍勇於承擔相關責任,前往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惟並未有機會向檢察官詳細說明本案細節,請求給予其被告開庭之機會說明案情,並向告訴人致歉,商談和解事宜,請求諭知無罪或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經查,本院認林賢忠所犯本案犯行,事證明確,依現存證據,已足認其犯有本案犯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無不當或顯失公平,亦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本案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不得為簡易判決之情形,上開聲請應無必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作業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2.許秀樺:被告許秀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家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3.李家興:被告李家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送貨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4.謝宗良:被告謝宗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餐飲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5.劉敏華:被告劉敏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商,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6.楊紹暉:被告楊紹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廚師,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7.黃姿雅:被告黃姿雅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餐飲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林芊秀:被告林芊秀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9.鄭媛琋:被告鄭媛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家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0.邱韻庭:被告邱韻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1.林傳尉:被告林傳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自由,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2.林韋恩:被告林韋恩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13.郭哲瑋:被告郭哲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職業為工地工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4.金俊廷:被告金俊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職業軍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15.卓曼君:被告卓曼君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碩士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6.劉毓琪:被告劉毓琪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家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17.梁哲維:被告梁哲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8.邱文澤:被告邱文澤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19.倪平:被告倪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派遣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20.鍾雨彤:被告鍾雨彤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21.彭紫芸:被告彭紫芸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家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22.蔡雪芳:被告蔡雪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托育人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23.劉正賢:被告劉正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24.陳學宜:被告陳學宜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25.王霈鈞:被告王霈鈞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26.張旭騰:被告張旭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補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27.尹珮珮:被告尹珮珮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五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28.林玉瑄:被告林玉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會計,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29.劉哲誠:被告劉哲誠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保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30.陳柏誠:被告陳柏誠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31.蘇振錡:被告蘇振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32.馮家瑜:被告馮家瑜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醫院行政人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33.游家源:被告游家源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超商店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34.陳盈如:被告陳盈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待業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35.邱建國:被告邱建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自由,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36.李婉慈:被告李婉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37.張銘筠:被告張銘筠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金融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38.張晉源:被告張晉源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39.陳俊宇:被告陳俊宇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保全業安管人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40.李瑞麟:被告李瑞麟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製造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41.李賢良:被告李賢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42.高翊峰:被告高翊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水電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43.李奕霆:被告李奕霆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物流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44.柯佩靈:被告柯佩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作業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45.王福昇:被告王福昇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46.張暐明:被告張暐明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配送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47.黃捷興:被告黃捷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加油站人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48.郭信廷:被告郭信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物流理貨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49.楊雅雯:被告楊雅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行政人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50.莊勝峰:被告莊勝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51.何恭光:被告何恭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52.柳維倫:被告柳維倫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五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物流業務,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53.曾明相:被告曾明相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待業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54.陳栢彰:被告陳栢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55.吳軍諺:被告吳軍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防水、抓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56.許翠真:被告許翠真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派遣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57.許睿然:被告許睿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58.邱羽婕:被告邱羽婕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59.羅苹:被告羅苹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五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護理師,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60.魏立德:被告魏立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食品香料作業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61.陳俊源:被告陳俊源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油漆師,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62.王聖凱:被告王聖凱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超商店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63.陳偉倫:被告陳偉倫提出之答辯狀,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為學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64.陳怡君:被告陳怡君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家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65.趙子豪:被告趙子豪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youtuber,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66.于琮澔:被告于琮澔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退休,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67.陳睿恩:被告陳睿恩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68.李圳川:被告李圳川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營造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69.楊承恩:被告楊承恩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保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70.郭忠:被告郭忠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71.柯安安:被告柯安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72.陳昭宇:被告陳昭宇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73.葉建呈:被告葉建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74.蔡竣勤:被告蔡竣勤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75.謝柏軒:被告謝柏軒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76.葉時軒:被告葉時軒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77.芮芳如:被告芮芳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78.王耀一:被告王耀一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79.林俊傑:被告林俊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0.張齊祐:被告張齊祐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1.謝長勳:被告謝長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2.林鈺蓓:被告林鈺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83.陳佶宗:被告陳佶宗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4.林婉蓁:被告林婉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85.石順興:被告石順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6.羅濬家:被告羅濬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7.吳鳳素:被告吳鳳素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8.張智凱:被告張智凱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89.張清意:被告張清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90.劉原復:被告劉原復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91.廖晨京:被告廖晨京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92.黃紫盂:被告黃紫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93.曾愈鈞:被告曾愈鈞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94.陳怡婷:被告陳怡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95.蕭有哲:被告蕭有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五專前三年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96.劉力萱:被告劉力萱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97.吳政諺:被告吳政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份)。
98.古和穎:被告古和穎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99.莊婷媮:被告莊婷媮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00.王惠民:被告王惠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五專前三年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01.黃紹鈞:被告黃紹鈞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02.劉凱琳:被告劉凱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103.李聖雯:被告李聖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
三、緩刑部分:被告林賢忠、劉敏華、林韋恩、金俊廷、劉毓琪、邱文澤、蔡雪芳、陳學宜、張旭騰、尹珮珮、馮家瑜、陳盈如、張銘筠、李瑞麟、李奕霆、楊雅雯、陳栢彰、陳俊源、陳偉倫、陳睿恩、林鈺蓓、林婉蓁、黃紫盂、劉力萱等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思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事後均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1 份在卷可稽,本院認上開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條第2項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訂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其中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以本案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上揭修正增訂後之規定論處。以下被告等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計算如下:
1.許秀樺部分:被告許秀樺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約新臺幣(下同)7000至8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本院認7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2.李家興部分:被告李家興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謝宗良部分:被告謝宗良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4.黃姿雅部分:被告黃姿雅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5.鄭媛琋部分:被告鄭媛琋交付其所申辦之手機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6.邱韻庭部分:被告邱韻庭交付其所申辦之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7.林傳尉部分:被告林傳尉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8.郭哲瑋部分:被告郭哲瑋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9.卓曼君部分:被告卓曼君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10.梁哲維部分:被告梁哲維交付其所申辦之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11.倪平部分:被告倪平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約1000多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本院認1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12.鍾雨彤部分:被告鍾雨彤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13.彭紫芸部分:被告彭紫芸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14.劉正賢部分:被告劉正賢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約7000或8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本院認7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15.王霈鈞部分:被告王霈鈞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約8000或9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本院認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16.陳柏誠部分:被告陳柏誠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17.蘇振錡部分:被告蘇振錡獲得iphone手機1支作為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iphone手機1支為其犯罪所得。
18.游家源部分:被告游家源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2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1666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5000元3=1666元)。
19.邱建國部分:被告邱建國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2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9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9000元3=3000元)。
20.李婉慈部分:被告李婉慈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1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6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6000元2=3000元)。
21.張晉源部分:被告張晉源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22.陳俊宇部分:被告陳俊宇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1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4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4000元2=2000元)。
23.李賢良部分:被告李賢良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4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1萬25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25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1萬2500元5=2500元)。
24.王福昇部分:被告王福昇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1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1萬元左右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1萬元2=5000元)。
25.黃捷興部分:被告黃捷興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2個、另台灣大哥大門號1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2萬元左右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及另台灣大哥大門號1個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2萬元4=5000元)。
26.郭信廷部分:被告郭信廷交付其所申辦之另台灣大哥大門號2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9000元左右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另台灣大哥大門號2個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9000元3=3000元)。
27.莊勝峰部分:被告莊勝峰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9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9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28.曾明相部分:被告曾明相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2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1666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5000元3=1666元)。
29.吳軍諺部分:被告吳軍諺交付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1個、本案門號1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1萬元左右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然遠傳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是本院認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1萬元2=5000元)。
30.羅苹部分:被告羅苹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1.魏立德部分:被告魏立德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2.陳怡君部分:被告陳怡君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手機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3.趙子豪部分:被告趙子豪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4.李圳川部分:被告李圳川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手機而獲得8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5.郭忠部分:被告郭忠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1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1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6.陳昭宇部分:被告陳昭宇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1萬多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1萬元為其犯罪所得。
37.葉建呈部分:被告葉建呈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8.蔡竣勤部分:被告蔡竣勤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6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6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39.謝柏軒部分:被告謝柏軒交付其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遠傳、中華電信門號共7、8個及手機等而獲得共1萬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認在卷,然遠傳、中華電信門號與本案無關,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125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1萬元8=1250元)。
40.葉時軒部分:被告葉時軒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幾千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1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41.芮芳如部分:被告芮芳如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5000多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42.林俊傑部分:被告林俊傑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2000、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43.謝長勳部分:被告謝長勳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1萬元左右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1萬元為其犯罪所得。
44.石順興部分:被告石順興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5000多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45.羅濬家部分:被告羅濬家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而獲得iphone手機1支作為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iphone手機1支為其犯罪所得。
46.吳鳳素部分:被告吳鳳素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而獲得iphone手機1支作為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iphone手機1支為其犯罪所得。
47.張智凱部分:被告張智凱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2000、3000元左右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48.張清意部分:被告張清意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約4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4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49.曾愈鈞部分:被告曾愈鈞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約7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7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50.陳怡婷部分:被告陳怡婷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2000、3000元左右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51.古和穎部分:被告古和穎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52.莊婷媮部分:被告莊婷媮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4000多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4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53.王惠民部分:被告王惠民交付其所申辦之2個門號及手機等而獲得共4000至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認在卷,然另一門號與本案無關,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4000元2=2000元)。
54.黃紹鈞部分:被告黃紹鈞交付其所申辦之2個門號及手機等而獲得共4000至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認在卷,然另一門號與本案無關,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計算式:4000元2=2000元)。
55.劉凱琳部分:被告劉凱琳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多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依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原則,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56.李聖雯部分:被告李聖雯交付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及手機而獲得3000元左右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是本院認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賢忠、劉敏華、楊紹暉、林芊秀、林韋恩、金俊廷、劉毓琪、邱文澤、蔡雪芳、陳學宜、張旭騰、尹珮珮、林玉瑄、劉哲誠、馮家瑜、陳盈如、張銘筠、李瑞麟、高翊峰、李奕霆、柯佩靈、張暐明、楊雅雯、何恭光、柳維倫、陳栢彰、許翠真、許睿然、邱羽婕、陳俊源、王聖凱、陳偉倫、于琮澔、陳睿恩、楊承恩、柯安安、林鈺蓓、林婉蓁、劉原復、廖晨京、黃紫盂、蕭有哲、劉力萱、吳政諺、就本案偽造文書、詐欺犯行所獲得之不法利益,為被告等本案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如前所述,上開被告等已賠償告訴人,本院認被告等業已賠償,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㈢就被告王耀一、張齊祐、陳佶宗部分,依卷內資料無法證明渠等被告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㈣本案所偽造之電話費帳單已交付予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已非屬被告等所有,尚難依法宣告沒收。
㈤被告等詐得上開門號之SIM卡,雖為被告等本案犯罪所得,因價值低微,且均可由台哥大公司自行作廢,而不再具財物價值,或有些被告等已將SIM卡交付予另案被告林孟承等人,為節省執行程序不必要之浪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被告 │ 罪名及宣告刑 │
├──┼───┼─────────────────────┤
│1 │林賢忠│林賢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2 │許秀樺│許秀樺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許秀樺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3 │李家興│李家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李家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4 │謝宗良│謝宗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謝宗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5 │劉敏華│劉敏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6 │楊紹暉│楊紹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黃姿雅│黃姿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黃姿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8 │林芊秀│林芊秀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鄭媛琋│鄭媛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鄭媛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10 │邱韻庭│邱韻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邱韻庭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11 │林傳尉│林傳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林傳尉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12 │林韋恩│林韋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13 │郭哲瑋│郭哲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郭哲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14 │金俊廷│金俊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15 │卓曼君│卓曼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卓曼君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16 │劉毓琪│劉毓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17 │梁哲維│梁哲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未扣案之梁哲維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18 │邱文澤│邱文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19 │倪平 │倪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之倪平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20 │鍾雨彤│鍾雨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鍾雨彤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21 │彭紫芸│彭紫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彭紫芸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22 │蔡雪芳│蔡雪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23 │劉正賢│劉正賢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劉正賢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24 │陳學宜│陳學宜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25 │王霈鈞│王霈鈞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王霈鈞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26 │張旭騰│張旭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27 │尹珮珮│尹珮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28 │林玉瑄│林玉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劉哲誠│劉哲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陳柏誠│陳柏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陳柏誠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31 │蘇振錡│蘇振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未扣案之蘇振錡犯罪所得廠牌iphone手機壹│
│ │ │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2 │馮家瑜│馮家瑜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33 │游家源│游家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游家源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陸元│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4 │陳盈如│陳盈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35 │邱建國│邱建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邱建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36 │李婉慈│李婉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李婉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37 │張銘筠│張銘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38 │張晉源│張晉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張晉源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39 │陳俊宇│陳俊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陳俊宇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40 │李瑞麟│李瑞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41 │李賢良│李賢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李賢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42 │高翊峰│高翊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李奕霆│李奕霆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44 │柯佩靈│柯佩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王福昇│王福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王福昇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46 │張暐明│張暐明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 │黃捷興│黃捷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黃捷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48 │郭信廷│郭信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郭信廷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49 │楊雅雯│楊雅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50 │莊勝峰│莊勝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莊勝峰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51 │何恭光│何恭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2 │柳維倫│柳維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3 │曾明相│曾明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案之曾明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沒│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54 │陳栢彰│陳栢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55 │吳軍諺│吳軍諺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吳軍諺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56 │許翠真│許翠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57 │許睿然│許睿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8 │邱羽婕│邱羽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9 │羅苹 │羅苹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之羅苹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60 │魏立德│魏立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魏立德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61 │陳俊源│陳俊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62 │王聖凱│王聖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3 │陳偉倫│陳偉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64 │陳怡君│陳怡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陳怡君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65 │趙子豪│趙子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趙子豪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66 │于琮澔│于琮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7 │陳睿恩│陳睿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68 │李圳川│李圳川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李圳川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69 │楊承恩│楊承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0 │郭忠 │郭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郭忠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71 │柯安安│柯安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2 │陳昭宇│陳昭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陳昭宇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73 │葉建呈│葉建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葉建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74 │蔡竣勤│蔡竣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蔡竣勤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75 │謝柏軒│謝柏軒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未扣案之謝柏軒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
│ │ │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6 │葉時軒│葉時軒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葉時軒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77 │芮芳如│芮芳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未扣案之芮芳如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78 │王耀一│王耀一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9 │林俊傑│林俊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林俊傑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80 │張齊祐│張齊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1 │謝長勳│謝長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謝長勳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82 │林鈺蓓│林鈺蓓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83 │陳佶宗│陳佶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84 │林婉蓁│林婉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85 │石順興│石順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石順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86 │羅濬家│羅濬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羅濬家犯罪所得廠牌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87 │吳鳳素│吳鳳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吳鳳素犯罪所得廠牌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88 │張智凱│張智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張智凱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89 │張清意│張清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張清意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90 │劉原復│劉原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1 │廖晨京│廖晨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2 │黃紫盂│黃紫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93 │曾愈鈞│曾愈鈞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曾愈鈞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94 │陳怡婷│陳怡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陳怡婷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95 │蕭有哲│蕭有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6 │劉力萱│劉力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 │
├──┼───┼─────────────────────┤
│97 │吳政諺│吳政諺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8 │古和穎│古和穎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未扣案之古和穎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99 │莊婷媮│莊婷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莊婷媮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100 │王惠民│王惠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王惠民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101 │黃紹鈞│黃紹鈞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未扣案之黃紹鈞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102 │劉凱琳│劉凱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劉凱琳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103 │李聖雯│李聖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扣案之李聖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軍偵字第81號
被 告 林賢忠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秀樺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號
居新竹縣○○鄉○○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家興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宗良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劉敏華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10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紹暉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姿雅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芊秀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0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媛琋(原名張珉瑄)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韻庭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七股區三股143號之1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傳尉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韋恩(原名林元凱)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哲瑋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金俊廷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卓曼君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毓琪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哲唯(原名梁哲笠)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文澤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安定區管寮73之5號
居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倪平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雨彤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紫芸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雪芳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正賢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學宜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霈鈞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旭騰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尹珮珮 女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玉瑄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哲誠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柏誠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振錡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馮家瑜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家源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盈如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建國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婉慈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銘筠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晉源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俊宇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瑞麟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賢良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翊峰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奕霆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佩靈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福昇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平地原住民)
張暐明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捷興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
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信廷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雅雯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勝峰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恭光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柳維倫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明相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栢彰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軍諺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翠真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耀文(原名許裕翔)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羽婕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苹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立德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俊源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聖凱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偉倫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怡君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子豪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于琮澔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睿恩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12
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圳川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承恩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忠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安安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號7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昭宇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建呈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竣勤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柏軒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時軒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芮芳如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耀一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9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俊傑(原名林俊言)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齊祐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長勳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鈺蓓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佶宗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婉蓁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石順興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濬家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鳳素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智凱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清意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原復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晨京 (原名廖偉鈞)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紫盂 (原名黃美華)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豐濱鄉靜浦10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住民)
曾愈鈞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怡婷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之5
居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有哲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力萱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平地原住民)
吳政諺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
(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古和穎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婷媮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之1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惠民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紹鈞(原名黃牧賢)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凱琳(原名劉勝凱)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聖雯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芮芳如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
易字第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8
日執行完畢出監;古和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
104年度簡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8
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佶宗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8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刑4月確定,於103年10
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蘇振錡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新北地
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4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
106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郭忠前因竊盜、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新北地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
第38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97年度簡
字第42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97年度
簡字第560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確定、以
97年度訴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6月確定、
以97年度簡字第497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以97年度簡字第549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以98年度簡字第13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上開各罪刑復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新北地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6494號刑事簡易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97年度訴字第3344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5月確定、以97年度易字第2269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4罪)確定、以97年度訴字第
39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復經新
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
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2
年9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惟於假釋期間再
犯罪,因而撤銷前揭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3月7日
,於104年6月18日執行完畢;黃紹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5年6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許翠真因詐欺案件,
經臺北地檢以103年度簡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103年6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柏軒前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81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2月25日執行完畢。
二、詎不知悔改,為以下犯行:林賢忠、許秀樺、李家興、謝宗
良、劉敏華、楊紹暉、黃姿雅、林芊秀、鄭媛琋、邱韻庭、
林傳尉、林韋恩、郭哲瑋、金俊廷、卓曼君、劉毓琪、梁哲
維、邱文澤、倪平、鍾雨彤、彭紫芸、蔡雪芳、劉正賢、陳
學宜、王霈鈞、張旭騰、尹珮珮、林玉瑄、劉哲誠、陳柏誠
、蘇振錡、馮家瑜、游家源、陳盈如、邱建國、李婉慈、張
銘筠、張晉源、陳俊宇、李瑞麟、李賢良、高翊峰、李奕霆
、柯佩靈、王福昇、張暐明、黃捷興、郭信廷、楊雅雯、莊
勝峰、何恭光、柳維倫、曾明相、陳栢彰、吳軍諺、許翠真
、許耀文、邱羽婕、羅苹、魏立德、陳俊源、王聖凱、陳偉
倫、陳怡君、趙子豪、于琮澔、陳睿恩、李圳川、楊承恩、
郭忠、柯安安、陳昭宇、葉建呈、蔡竣勤、謝柏軒、葉時軒
、芮芳如、王耀一、林俊傑、張齊祐、謝長勳、林鈺蓓、陳
佶宗、林婉蓁、石順興、羅濬家、吳鳳素、張智凱、張清意
、劉原復、廖晨京、黃紫盂、曾愈鈞、陳怡婷、蕭有哲、劉
力萱、吳政諺、古和穎、莊婷媮、王惠民、黃紹鈞、劉凱琳
、李聖雯等103人,因缺錢花用分別於網際網路搜尋「辦門
號換現金」之資訊,進而瀏覽由林孟承、黃士堯、黃雅瑩、
黃柏宇、廖志遠(上5人所涉詐欺等部分,另行提起公訴,
下合稱林孟承等人)所刊登之「辦門號換現金」訊息後,前
往林孟承等人所共同經營及擔任店員之通訊行(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號,歷任店名為「樂天通訊行」、「全瀅
通訊行」、「布拉德手機館」,下統稱「布拉德手機館」)
接洽後,詎林賢忠等103人均明知並無按月繳交高資費電信
門號費之真意,竟分別與如附表所示之店員欄所示之林孟承
等人中1人或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提供高資費之行動號碼可攜(
Number Portability,下簡稱NP)服務享有台哥大公司補貼
手機款及免預繳通話費之優惠,先由林孟承等人中1人或其
中某人在「布拉德手機館」內,以如附表所示申辦人欄即林
賢忠等人作為申辦名義人,申辦如附表所示之預付卡門號欄
所示之其他電信業者之預付卡門號後,再使用「布拉德手機
館」內之電腦偽造該預付卡門號之前期高額電話費帳單,佯
以該預付卡門號前為高資費門號之假象,藉以規避申辦台哥
大公司NP服務需預繳通話費之規定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日期
,由林賢忠等人持個人身分證件及前開偽造之預付卡帳單至
台哥大公司門市,向不知情之台哥大公司門市承辦人佯稱欲
申請攜碼至台哥大公司云云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台哥大門
市承辦人誤以為林賢忠等申辦人欄符合該攜碼免預繳通話費
之專案資格而准予申請,並依據專案內容交付台哥大之門號
SIM卡及如附件所示之高價手機,嗣被告林賢忠等人取得前
開物品後,將所申辦之台哥大門號SIM卡及高價手機交付林
孟承等人中1人或其中某人保管或回收予盤商,朋分因台哥
大公司補貼手機購機之價差。嗣因林賢忠等人申辦之台哥大
門號均未依約按月繳款發生欠費,致生損害於台哥大公司。
三、案經台哥大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本檢察官
指揮偵辦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賢忠、許秀樺、李家興、謝宗良、劉敏華、楊紹暉、
黃姿雅、林芊秀、鄭媛琋、邱韻庭、林傳尉、林韋恩、郭哲
瑋、金俊廷、卓曼君、劉毓琪、梁哲維、邱文澤、倪平、鍾
雨彤、彭紫芸、蔡雪芳、劉正賢、陳學宜、王霈鈞、張旭騰
、尹珮珮、林玉瑄、劉哲誠、陳柏誠、蘇振錡、馮家瑜、游
家源、陳盈如、邱建國、李婉慈、張銘筠、張晉源、陳俊宇
、李瑞麟、李賢良、高翊峰、李奕霆、柯佩靈、王福昇、張
暐明、黃捷興、郭信廷、楊雅雯、莊勝峰、何恭光、柳維倫
、曾明相、陳栢彰、吳軍諺、許翠真、許耀文、邱羽婕、羅
苹、魏立德、陳俊源、王聖凱、陳偉倫、陳怡君、趙子豪、
于琮澔、陳睿恩、李圳川、楊承恩、郭忠、陳昭宇、蔡竣勤
、葉建呈、謝柏軒、芮芳如、葉時軒、林俊傑、張齊祐、謝
長勳、林婉蓁、張智凱、張清意、劉原復、廖晨京、黃紫盂
、吳政諺、古和穎、莊婷媮、黃紹鈞、劉凱琳、李聖雯等人
涉犯詐欺部分,業經前揭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華
黃傑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孟承、黃士堯、廖
志遠、黃雅瑩、黃柏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台哥大公司所提供之詐騙門號一覽表、被告等人之台灣
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及光
碟、被告許秀樺、劉敏華、黃姿雅、林芊秀、郭哲瑋、金俊
廷、卓曼君、劉毓琪、倪平、蔡雪芳、劉哲誠、游家源、柯
佩靈、許翠真、陳俊源、陳怡君、趙子豪所提供之「辦門號
換現金」廣告畫面手機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揭被告
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所涉犯嫌均足以認定。
二、訊據被告柯安安、王耀一、林鈺蓓、陳佶宗、石順興、羅濬
家、吳鳳素、陳怡婷、曾愈鈞、蕭有哲、劉力萱、王惠民等
人固坦承申辦台哥大門號攜碼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
行,被告柯安安辯稱:伊知道本案係辦門號換現金,但通訊
行說係合法的,係「布拉德手機館」員工帶著伊辦理,伊不
知道為何會這樣等語;被告王耀一辯稱:伊當時不懂事,伊
雖然知道申辦過程中是持假帳單申辦,但伊也係被騙的等語
;被告林鈺蓓辯稱:伊只有拿身分證去辦理攜碼,台哥大門
號係要自用,但拿到的手機賣給「布拉德手機館」分得8,00
0元,係該館員工跟伊說拿假帳單去辦會比較便宜等語;被
告陳佶宗辯稱:攜碼過去的遠傳門號係伊工作上業務所用,
原本就是1,399元的高資費方案,後來係因為入監才發生欠
費等語;被告石順興辯稱:伊知道本案係要辦門號換現金,
但不知道預付卡帳單係偽造的等語:被告羅濬家辯稱:伊係
聽朋友說才去「布拉德手機館」的,預付卡帳單係該館員工
要伊寫的,伊有得到一支蘋果牌手機,不知道當時狀況為何
等語:被告吳鳳素辯稱:伊係要去辦手機,但沒有把SIM卡
拿走,係因為去「布拉德手機館」可以辦得很便宜,且對方
說這樣可以不用繳交電信費等語;被告陳怡婷辯稱:伊當時
係去換現金,申辦一門號可換得2、3,000元,手機館員工有
拿偽造的預付卡帳單給伊辦理攜碼,但伊不承認詐欺等語;
被告曾愈鈞辯稱:當時因為缺錢係伊朋友介紹去「布拉德手
機館」找黃雅瑩拿偽照的預付卡帳單去辦理攜碼,但伊也分
得7,000元等語;被告蕭有哲辯稱:伊係因為欠債,債主要
伊去「布拉德手機館」辦理攜碼,伊雖然有分得現金,伊以
為係通訊行要業績,但過程中伊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等語;
被告劉力萱辯稱:當時係伊舅舅缺錢,而伊要辦門號所以才
去辦理台哥大攜碼,伊有分得5,000元,但偽造的預付卡帳
單係通訊行員工帶去台哥大門市辦理的,伊並無看見該帳單
等語;被告王惠民辯稱:伊有辦門號換現金分得4、5,000元
,但伊係看廣告說可以手機換現金,伊沒有詐欺等語。經查
:被告等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觀諸附件所示,本案被告
所申辦之手機均為當時蘋果牌或三星牌最新型號之高價手機
,而衡諸多數人均有添購手機或曾享受門號NP服務之購機優
惠經驗,當知前開品牌之新型手機定價不斐,應知通訊商願
以NP服務提供購機補貼款,實為期待能藉由攜碼後之高資費
方案,回填前開補貼款並獲利之理,又被告等攜碼前門號之
帳單為電信商評估攜碼人支付能力之重要依據,為電信商提
供免預繳電信費之評估門檻,是前開被告等人,依其生活經
驗既已深知電信商前開商業運作模式之理,其等仍配合「布
拉德手機館」辦理台哥大公司攜碼之舉,顯見被告等人確有
為謀取個人利益而詐欺台哥大公司之認識,其等所辯顯不足
採。又被告陳佶宗所辯其攜碼前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公司)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攜碼前即為高資費,
並無詐欺一節,然經本署函詢該門號資訊,得知該門號為預
付型門號,享有免月租費及無帳單之便利,並非如同被告陳
佶宗所辯之高資費門號,此有遠傳公司107年11月14日遠傳
(發)字第10711 101317號函在卷可稽,其所辯亦不足採,
上開被告等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林賢忠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罪嫌。偽造文書
之方法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
以行使偽造文書之方法同時達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文
書罪嫌。被告林賢忠等人與林孟承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芮芳如、古和穎、蘇振錡、郭
忠、黃紹鈞、許翠真、謝柏軒、陳佶宗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
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林賢忠等人申辦NP
服務與林孟承等人朋分之現金,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附表:
┌──┬────┬──────┬────┬───────┐
│編號│申辦人 │預付卡門號 │店員 │日期 │
├──┼────┼──────┼────┼───────┤
│1 │林賢忠 │0000000000 │不詳 │106年5月10日 │
├──┼────┼──────┼────┼───────┤
│2 │許秀樺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2月12日 │
├──┼────┼──────┼────┼───────┤
│3 │李家興 │0000000000 │不詳 │106年2月13日 │
├──┼────┼──────┼────┼───────┤
│4 │謝宗良 │0000000000 │黃雅瑩 │106年3月11日 │
├──┼────┼──────┼────┼───────┤
│5 │劉敏華 │0000000000 │不詳 │106年3月9日 │
├──┼────┼──────┼────┼───────┤
│6 │楊紹暉 │0000000000 │黃柏宇 │106年4月8日 │
├──┼────┼──────┼────┼───────┤
│7 │黃姿雅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1月9日 │
├──┼────┼──────┼────┼───────┤
│8 │林芊秀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2月7日 │
├──┼────┼──────┼────┼───────┤
│9 │鄭媛琋 │0000000000 │不詳 │106年5月11日 │
├──┼────┼──────┼────┼───────┤
│10 │邱韻庭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5月15日 │
├──┼────┼──────┼────┼───────┤
│11 │林傳尉 │0000000000 │黃士堯 │106年4月7日 │
├──┼────┼──────┼────┼───────┤
│12 │林韋恩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3月15日 │
├──┼────┼──────┼────┼───────┤
│13 │郭哲瑋 │0000000000 │黃柏宇 │105年9月26日 │
├──┼────┼──────┼────┼───────┤
│14 │金俊廷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7月6日 │
├──┼────┼──────┼────┼───────┤
│15 │卓曼君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1月9日 │
├──┼────┼──────┼────┼───────┤
│16 │劉毓琪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5月12日 │
├──┼────┼──────┼────┼───────┤
│17 │梁哲維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6月9日 │
├──┼────┼──────┼────┼───────┤
│18 │邱文澤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6月20日 │
├──┼────┼──────┼────┼───────┤
│19 │倪平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5月13日 │
├──┼────┼──────┼────┼───────┤
│20 │鍾雨彤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7月3日 │
├──┼────┼──────┼────┼───────┤
│21 │彭紫芸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2月26日 │
├──┼────┼──────┼────┼───────┤
│22 │蔡雪芳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1月8日 │
├──┼────┼──────┼────┼───────┤
│23 │劉正賢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8月22日 │
├──┼────┼──────┼────┼───────┤
│24 │陳學宜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9月7日 │
├──┼────┼──────┼────┼───────┤
│25 │王霈鈞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9月7日 │
├──┼────┼──────┼────┼───────┤
│26 │張旭騰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0月9日 │
├──┼────┼──────┼────┼───────┤
│27 │尹珮珮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11月18日 │
├──┼────┼──────┼────┼───────┤
│28 │林瑄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2月6日 │
├──┼────┼──────┼────┼───────┤
│29 │劉哲誠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2月14日 │
├──┼────┼──────┼────┼───────┤
│30 │陳柏誠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3月13日 │
├──┼────┼──────┼────┼───────┤
│31 │蘇振錡 │0000000000 │不詳 │106年8月9日 │
├──┼────┼──────┼────┼───────┤
│32 │馮家瑜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4月8日 │
├──┼────┼──────┼────┼───────┤
│33 │游家源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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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陳盈如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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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邱建國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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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李婉慈 │0000000000 │黃柏宇 │10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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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張銘筠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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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張晉源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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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陳俊宇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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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李瑞麟 │0000000000 │黃雅瑩 │105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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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李賢良 │0000000000 │黃雅瑩 │105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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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高翊峰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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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李奕霆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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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柯佩靈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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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王福昇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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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張暐明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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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黃捷興 │0000000000 │黃柏宇 │105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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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郭信廷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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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楊雅雯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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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莊勝峰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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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何恭光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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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柳維倫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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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曾明相 │0000000000 │黃士堯 │10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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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陳栢彰 │0000000000 │黃士堯 │106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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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吳軍諺 │0000000000 │黃士堯 │10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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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許翠真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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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許耀文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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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邱羽婕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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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羅苹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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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魏立德 │0000000000 │黃雅瑩 │10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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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陳俊源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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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王聖凱 │0000000000 │黃士堯 │106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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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陳偉倫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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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陳怡君 │0000000000 │黃雅瑩 │106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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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趙子豪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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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于琮澔 │0000000000 │不詳 │106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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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陳睿恩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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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李圳川 │0000000000 │廖志遠 │10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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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楊承恩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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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柯安安 │0000000000 │不詳 │106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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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郭忠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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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陳昭宇 │0000000000 │廖志遠 │10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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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葉建呈 │0000000000 │廖志遠 │105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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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蔡竣勤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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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謝柏軒 │0000000000 │不詳 │106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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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葉時軒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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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芮芳如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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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王耀一 │0000000000 │林孟承 │1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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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林俊傑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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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張齊祐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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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謝長勳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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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林鈺蓓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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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陳佶宗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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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林婉蓁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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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石順興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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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羅濬家 │0000000000 │黃士堯 │106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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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吳鳳素 │0000000000 │黃柏宇 │105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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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張智凱 │0000000000 │黃柏宇 │105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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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張清意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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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劉原復 │0000000000 │黃雅瑩 │105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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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廖晨京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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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黃紫盂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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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曾愈鈞 │0000000000 │黃雅瑩 │10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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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陳怡婷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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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蕭有哲 │0000000000 │黃士堯 │105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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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劉力萱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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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吳政諺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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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古和穎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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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莊婷媮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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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王惠民 │0000000000 │不詳 │105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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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黃紹鈞 │0000000000 │黃士堯 │106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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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劉凱琳 │0000000000 │黃柏宇 │106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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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李聖雯 │0000000000 │林孟承 │105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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