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信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信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信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9年度壢原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又因詐欺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原金訴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92號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復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③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審原金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④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簡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95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