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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3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王榆富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家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成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法院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9月28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5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拘役11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90日),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拘役120日之上限。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楊家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3/10 109/3/23 109/3/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4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4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判決日期 110/08/18 110/08/18 110/08/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9/28 110/09/28 110/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4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4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47號   編號1-3經臺北地院110年審簡字第103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1-4經臺北地院111年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臺北地檢111年執更字第386號即新北地檢111年執更助字第209號)
受刑人楊家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3/10 109/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2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10號、第139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 110年度簡字第4167號   判決日期 110/10/14 110/11/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 110年度簡字第41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1/15 110/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47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7號    編號1-4經臺北地院111年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臺北地檢111年執更字第386號即新北地檢111年執更助字第20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3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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