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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4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游涵歆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信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信龍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信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1年審簡字第2603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告訴人余小蘭賠償新臺幣(下同)7萬元,於民國112年5月17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10年8月28日、110年9月2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審訴字第431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2月(2罪)、1年4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於112年6月20日確定(此案件緩刑宣告亦同步以另案聲請撤銷)。又本件受刑人審判時已考量自身經濟狀況於該條件下可以履行負擔,以換取緩刑寬典,亦知法院將以分期給付作為緩刑宣告之負擔條件,倘若有1期不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復知悉如逾期未履行,得撤銷緩刑宣告等情均甚明,本不待告誡或被害人通知即應按時履行。嗣經告訴人余小蘭具狀表示未收到賠償金,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112年7月19日到署說明,亦置之不理,足認受刑人故意遲不履行情節重大,已無恪遵相關規定之可能性。另緩刑付保護管束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執保助字第188號案件代為執行,命受刑人於112年8月2日到署執行保護管束,經按址通知,並未遵期到署。是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同時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依立法意旨,如符合該要件,法院即應撤銷緩刑,並無裁量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12年3月31日以111年審簡字第2603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告訴人余小蘭賠償7萬元,並於112年5月1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5月17日起至117年5月16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8月28日、110年9月2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共同洗錢罪,經臺北地院於111年10月5日以111年審訴字第4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4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另附有給付告訴人損害賠償金之條件),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4月27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09號就緩刑部分撤銷改判,其餘部分上訴駁回,並於112年6月20日全案確定等情,有上開各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未依緩刑條件向告訴人余小蘭賠償7萬元,經臺北地檢署通知受刑人於112年7月19日到署說明,仍置之不理乙節,有陳報狀、臺北地檢署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查;且新北地檢署命受刑人於112年8月2日到署執行保護管束,經按址通知,而未遵期到署等情,亦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執保助字第188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上情固均堪認定,惟本院業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緩刑宣告,則無庸再行審究本件是否合於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得裁量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4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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