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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刑補字第2號

刑事補償事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佳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2年度刑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即

補償請求人 王逸平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甲○○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2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及刑後強制工作3年,嗣經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及刑後強制工作3年確定,而聲請人於執行強制工作2年7月後,再經同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06號裁定免予上開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而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出監,然司法院前以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故聲請人認有一罪二罰之事實,為此請求刑事補償新臺幣465萬元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刑事補償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犯搶奪、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2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及刑後強制工作3年,嗣經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及刑後強制工作3年確定,聲請人於執行強制工作2年7月後,經同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06號裁定免予上開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而於100年7月12日出監。嗣上揭刑法第90條第1項刑後強制工作規定(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12號解釋於110年12月10日宣告違憲等情,有聲請人上開裁判正本、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12號解釋全文及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上揭刑法關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而失其效力,聲請人於大法官解釋前受刑法所規定刑後強制工作執行完畢而請求補償事件,因非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等,亦不屬經法院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而予救濟之情形,再者亦無執行逾刑期之情事可言,而與首揭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至6款規定不相吻合,自僅得認有無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規定「非依法律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之補償事由。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12號解釋固認為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12號解釋理由書亦已敘明:系爭規定依該解釋意旨失效前,仍為依法公布施行之有效法律,各級法院法官原應以之為審判之依據,尚不得逕行拒絕適用。法院依系爭規定宣告強制工作,自屬合法有效,亦不因該解釋而生實質違法情事,縱嗣經該解釋宣告違憲,係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亦無從否定過去符合憲法要求具公益性質之法秩序事實。從而,於司法院大

年度上訴字第4421號案件承辦法官依當時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對聲請人宣告強制工作3年,係屬合法有效,且

正當,並不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所定得請求補償之要件,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請求刑事補償。從而,聲請人所提本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決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覆審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812號解釋公布之日前,臺灣高等法院89

檢察官依該確定裁判宣告之刑後強制工作指揮執行,亦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傅曜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刑補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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