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熊思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68號被告熊思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熊思惠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140、21339、21391、21541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前經被告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電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庚股)是否同意將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68號案件移送該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爰將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68號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