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世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世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更正部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一第5-6行「1年6月」應更正為「1年10月」。
㈡、犯罪事實一第9行「以自備鑰匙竊取詹明銓所有之250-BKY號普通重型機車」應更正為「以不詳方式啟動電門竊取詹英仁所有、由詹明銓管領使用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各1份」。
㈣、適用法條欄有關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記載被告林世勳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於民國109年4月25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而請求認定累犯並審酌是否加重其刑等情,惟檢察官並未具體就被告上揭構成累犯之事實、該案與本案罪質是否相同、被告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等本件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審酌事項,為具體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況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仍未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竊取之機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業工、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犯罪動機為竊取機車供代步使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之機車業經發還予告訴人詹明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昭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778號
被 告 林世勳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世勳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審訴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以10
4年度桃簡字153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4年度審訴
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最
高法院以106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9年4月
25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2年10月1
1日18時56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77巷與思源路口,
徒手以自備鑰匙竊取詹明銓所有之250-BKY號普通重型機車
(價值約新臺幣30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於翌(12)日1
7時0分許,行經新北市新莊區環漢路與瓊林路口前時為警查
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部(已發還)。
二、案經詹明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世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詹明銓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另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即上開機車1部,業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詹明銓乙情,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漢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