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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非字第三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李錦樑彭幸鳴黃斯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非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林世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八日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

(一0五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二號,聲請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一0五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林世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形,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或另一定應執行刑,再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再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或加計另定應執行刑之總合,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5 年台非字第110 號判決可資參照。二、經查,被告林世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原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罪刑。其中附表(下略)編號1 、2 之罪,前經原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編號3 、4 之罪,則經原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239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各該案件卷宗可稽。嗣被告所犯編號1 、2 之罪,與編號3 、4 之罪,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再經原法院於105 年8 月18日,以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並於同月30日確定,亦有該案卷宗可憑。然被告所犯編號1 、2 之罪既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後再與編號3 、4 之罪定應執行刑,而編號3 、4 之罪亦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則原審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應執行刑10月加計另一定應執行刑1 年之總合1 年10月(計算式:10月+1年=1 年10月)。詎原裁定竟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就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等語。

二、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已定執行刑之總和,即屬違背法令。經查,本件被告林世勳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4 罪,先後經判處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 及2 所示2 罪所處之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3 及4 所示2 罪所處之刑,經同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可稽。嗣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形式上雖未逾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所定有期徒刑已重於前揭就附表編號1 及2 裁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0 月 加計就附表編號3 及4 裁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 年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10月,依上揭說明,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 │ 有期徒刑8月          │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 │
│                │算1日                 │                      │算1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6日           │ 104年2月7日          │104年6月4日           │
├───┬────┼───────────┼───────────┼───────────┤
│  偵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46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846號  │104年度偵字第16621號  │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104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7月2日           │104年7月2日           │104年10月30日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104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7月28日          │104年7月28日          │104年12月1日          │
├───┴────┼───────────┴───────────┼───────────┤
│                │                                              │                      │
│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
│ 備         註  │104年度聲字第346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                │10月確定。                                    │105年度聲字第2390 號裁│
│                │                                              │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1年確定。             │
│                │                                              │                      │
└────────┴───────────────────────┴───────────┘
┌────────┬───────────┬───────────┬───────────┐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4日           │                      │                      │
├───┬────┼───────────┼───────────┼───────────┤
│  偵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查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527號 │                      │                      │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8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27日          │                      │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82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5月24日          │                      │                      │   
├───┴────┼───────────┼───────────┼───────────┤
│                │                      │                      │                      │
│                │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                      │                      │
│ 備         註  │,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                      │
│                │105年度聲字第2390 號裁│                      │                      │
│                │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                │1年確定。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非字第三八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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