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5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胡堅勤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順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順榮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順榮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順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2730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犯罪日期  111/06/30 111/06/30 111/09/08 111/06/28 111/06/28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40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5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7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217號 111年度簡字第288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51號  判決日 期 111/12/14 111/12/28 112/02/24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217號 111年度簡字第288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51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1/17 112/02/01 112/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1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2之罪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16號)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犯罪日期  111/06/27 111/07/01 111/07/0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41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2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2號   判決日 期 112/06/12 112/05/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2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7/19 112/07/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1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5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