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6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廣于霙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卞昱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卞昱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卞昱勛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卞昱勛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同意聲請定刑,本人112年10月17日已具聲請狀聲請定應執行,爰依本人書狀聲請為主等語,有被告112年11月8日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桃園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3號宣告緩刑撤銷)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6日 110年10月2日 110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325號、111年度偵字第5022號(聲請書誤載為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25號,應予更正)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4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1090號(112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 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日 110年11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3日) 110年11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4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13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1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0月13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3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3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6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