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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8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秋君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佩岑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465、52563、56817、6034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303、8528號、112年度偵字第11614、11944號、112年度偵字第15042、15740、20275號、111年度偵字第37693、49205、54219號、112年度偵字第296號、112年度偵字第28279號、112年度偵字第33996號、112年度偵字第39861號、112年度偵字第36052號、112年度偵字第512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佩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孫佩岑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9日前某日時,將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等),透過通訊軟體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致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各該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佩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卷一第437頁;金訴卷二第42、49頁),復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向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欺附表所示24位被害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03、8528號(下稱併辦一)、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1614、11944號(下稱併辦二)、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5042、15740、20275號(下稱併辦三)、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7693、49205、54219號、112年度偵字第296號(下稱併辦四)、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8279號(下稱併辦五)、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3996號(下稱併辦六)、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9861號(下稱併辦七)、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6052號(下稱併辦八)、同署112年度偵字第51267號(下稱併辦九)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及洗錢犯行,與業經起訴且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而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查被告就所涉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此減刑條文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並與前開幫助犯所減輕之刑遞減輕之。

㈤至辯護人雖以被告月薪新台幣(下同)3萬元,已與10名被害人和解,扣除每月1萬1,000元和解金及房租、律師費,能活用之金錢不到5,000元,雖有心與其他被害人和解,然能力已無法負荷,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必須被告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幫助犯洗錢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經前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與其犯罪情節相較,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處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狀可言,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致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確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3萬元、無人需要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卷二第50頁),暨被害人等所受損失及被告業與附表編號3、5、6、8、9、11、14、16、22、23所示被害人林奇志、詹智翔、賴祈全、江如遠、蔡昊洧、邱暉晉、李旺親、陳庭寬、周峰豪、蔡浚宜等10人達成調解(見本院金訴卷一第255至258、331至332、449至45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固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否認因此取得報酬(見偵字第37693號卷第93頁;本院審金訴字卷第44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江祐丞、余佳恩、黃偉、劉新耀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 起訴書 ) 王書毅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5月7日之某時許,於交友軟體TINDER結識王書毅,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書毅佯稱:至投資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云云,致王書毅陷於錯誤,並依指示陸續匯款。 ①111年5月10日22時51分許 ②111年5月10日22時53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1.王書毅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52465號卷第11至16頁) 2.王書毅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2465號卷第19至26、45至4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2 ( 起訴書 ) 蔡孝容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OMI向蔡孝容佯稱:使用網頁投資賺取零用金云云,致蔡孝容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14時41分許 2萬4,000元 1.蔡孝容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52465號卷第27至31頁) 2.蔡孝容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2465號卷第35至44、49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3 ( 起訴書 ) 林奇志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13時許,以交友軟體乾杯結識林奇志,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奇志佯稱:至ACTIVTRADES網站投資黃金、BTC虛擬貨幣云云,致林奇志陷於錯誤,並依指示陸續匯款。 ①111年5月10日20時44分許 ②111年5月11日21時9分許 ①1萬8,000元 ②2萬3,000元 1.林奇志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56817號卷第39至40頁) 2.林奇志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6817號卷第45至48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4 ( 起訴書 ) 王重元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12時許,於交友軟體GRASS張貼投資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重元佯稱:投資外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王重元陷於錯誤,並依指示陸續匯款。 ①111年5月10日20時19分許 ②111年5月10日20時32分許 ③111年5月11日13時49分許 ④111年5月11日13時58分許 ⑤111年5月12日14時25分許 ⑥111年5月12日14時53分許 ①1萬元 ②2萬5,000元 ③2萬5,000元 ④2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 1.王重元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56817號卷第57至59頁) 2.王重元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56817號卷第55、56、61至108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5 ( 起訴書 ) 詹智翔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17時許,於社交軟體臉書張貼投資網站店鋪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智翔佯稱:依照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詹智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11時18分許 3萬元 1.詹智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60340號卷第9至10頁) 2.詹智翔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擷圖、網站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60340號卷第11至18、35至3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6 ( 起訴書 ) 賴祈全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3日許,傳送簡訊(內容:免費領取飆股及加入會員辦法)給賴祈全,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祈全佯稱:於合作金庫證券APP操作買賣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賴祈全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10時29分許 22萬1,760元 1.賴祈全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52563號卷第9至10頁) 2.賴祈全提出之通訊軟體及網站擷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52563號卷第29至36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7 ( 併辦一 ) 黃稚閎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以LINE暱稱「ACTI客服」向黃稚閎佯稱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稚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6時58分許 1萬5,000元 1.黃稚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303號卷第8至9頁) 2.黃稚閎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7303號卷第10至18頁反面)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8 ( 併辦一 ) 江如遠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琦琦」向江如遠佯稱投資網站要入金,才能接單賺錢云云,致江如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陸續匯款。 ①111年5月11日18時8分許 ②111年5月11日18時9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6,000元 1.江如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8528號卷第6至7頁反面) 2.江如遠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528號卷第8至19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9 ( 併辦二 ) 蔡昊洧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9時50分以社交軟體FACEBOOK聲稱是元大證券分析師之人,向蔡昊洧佯稱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蔡昊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陸續匯款。 ①111年5月12日10時35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10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元 1.蔡昊洧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1614號卷第3至5頁) 2.蔡昊洧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1614號卷第6至19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0 ( 併辦二 ) 張凱瑋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張美琪Daisy」佯以向張凱瑋共同操作外匯投資平台「MT5」投資外匯云云,致張凱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20時17分許 3萬元 1.張凱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1944號卷第3至5頁反面) 2.張凱瑋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1944號卷第6至23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1 ( 併辦三 ) 邱暉晉(提告) 111年5月4日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暱稱「琳」結識邱暉晉,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ennifer」向邱暉晉佯稱投資有豐厚獲利云云,致邱暉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陸續匯款。 ①111年5月10日20時42分許 ②111年5月10日20時48分許 ③111年5月10日20時52分許 ④111年5月10日20時56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1.邱暉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5042號卷第7至9頁) 2.邱暉晉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5042號卷第15至31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2 ( 併辦三 ) 郭泉慶 111年5月8日先透過交友軟體Paktor暱稱「琳」結識郭泉慶,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a」向郭泉慶佯稱「spread」網站可投資期貨云云,致郭泉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陸續匯款。 ①111年5月11日19時16分許 ②111年5月11日19時22分許 ①1萬元 ②2萬元 1.郭泉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5042號卷第11至13頁) 2.郭泉慶提出之聊天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假投資網站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5042號卷第33至6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3 ( 併辦三 ) 莊秀子(提告) 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y 芯苒」向莊秀子佯稱於APP內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莊秀子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5時16分許 100萬元 1.莊秀子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5740號卷第11至12頁) 2.莊秀子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5740號卷第13至25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4 ( 併辦三 ) 李旺親(提告) 111年4月23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萱萱王惜萱」、「蔡卓林」、「Loner 思雅」向李旺親佯稱於APP內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李旺親陷於錯誤,並依指示陸續匯款。 ①111年5月10日18時1分許 ②111年5月10日18時2分許 ①1萬元 ②9,200元 1.李旺親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275號卷第17至20頁) 2.李旺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20275號卷第24至31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5 ( 併辦四 、 六 ) 曾允男(提告) 111年4月至5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Ruby」與曾允男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曾允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10時10分許 15萬8,230元 1.曾允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7693號卷第145至146頁) 2.曾允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假投資網站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偵字第37693號卷第147至149頁;偵字第33996號卷第113至123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6 ( 併辦四、併辦五 ) 陳庭寬(提告) 111年5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VA」等人與陳庭寬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庭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12日11時52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15時25分許 ①4萬5,000元 ②3萬元 1.陳庭寬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279號卷第45至49頁) 2.陳庭寬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及假投資網站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8279號卷第51至7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7 ( 併辦四 ) 何俊有 111年4月至5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曉鳳」與何俊有聯繫,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何俊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9日12時36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9時39分許 ①45萬元 ②10萬元 1.何俊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9205號卷第127至128頁) 2.何俊有提出之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及假投資網站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9205號卷第129至141、159至200、333至335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8 ( 併辦四 ) 林瀛傑(提告) 000年0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譚思瑜」與林瀛傑聯繫,佯稱:投資國際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林瀛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11日18時37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18時20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1.林瀛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96號卷第13至19頁) 2.林瀛傑提出之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及假投資網站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96號卷第21至8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19 ( 併辦四 ) 謝豐懋(提告) 111年4月至5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OQ客服」與謝豐懋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謝豐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9日13時57分許 ②111年5月9日14時29分許 ③111年5月12日13時28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10萬元 1.謝豐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54219號卷第9至11頁) 2.謝豐懋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4219號卷第13至63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20 ( 併辦六 ) 蔡永聰(提告) 111年4月29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XM客服-李安琪」等人與蔡永聰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永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併辦六意旨書記載假投資詐欺,予以補充) 111年5月12日14時47分許 10萬元 1.蔡永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3996號卷第57至58頁) 2.蔡永聰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3996號卷第63至90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21 ( 併辦六 ) 戴文博(提告) 111年4月29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uby」等人與戴文博聯繫,佯稱在投資APP上操盤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文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併辦六意旨書記載假投資詐欺,予以補充) ①111年5月12日9時50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9時52分許 ①3萬元 ②10萬元 1.戴文博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3996號卷第127至129頁) 2.戴文博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3996號卷第137至201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22 ( 併辦七 ) 周峰豪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臻臻」結識周峰豪,並向周峰豪佯稱可參加平台「新葡京博奕平台」投資獲利,惟須先行匯入投資款項云云,致周峰豪陷入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15時40分許 2萬元 1.周峰豪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9861號卷第19至20頁反面) 2.周峰豪提出之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9861號卷第22至48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23 ( 併辦八 ) 蔡浚宜 (提告)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交友軟體OMI暱稱「劉雨欣」結識蔡浚宜,並向蔡浚宜佯稱可至網路拍賣網站「優品購物網」參加投資,惟須先行匯入投資款項云云,致蔡浚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10時54分許 3萬元 1.蔡浚宜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6052號卷第4頁及其反面) 2.蔡浚宜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6052號卷第8至13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24 ( 併辦九 ) 林義翔 於000年0月間,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林欣怡」透過網路結識林義翔,向林義翔佯稱可加入「興樂國際」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林義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11時25分許 2萬1000元 1.林義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51267號卷第19頁至21頁) 2.林義翔提出之轉帳交易名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1267號卷第23、27至31、43至5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889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2465號卷第51至60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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