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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1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彭全曄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豪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1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豪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豪鍵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第6 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不得逾120 日,是本件定應執行刑9 罪,可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7.06 112.06.25 112.08.1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速偵字第2740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速偵字第2560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速偵字第33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判決 日期 112.07.26 112.07.27 112.09.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09 112.09.12 112.11.18 備註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2450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12943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16307號   編號1至5所示罪刑,前曾經桃園地院113年聲字96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拘役9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毀損  宣告刑  拘役11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8.18 112.07.31 112.07.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7901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1575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09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  判決 日期 112.11.28 112.12.11 112.12.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19 113.02.16 113.02.20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852號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3410號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4614號   編號1至5所示罪刑,前曾經桃園地院113年聲字96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拘役9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112.08.11  112.08.30 112.08.3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49852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8050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54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1號   判決 日期 113.02.29 113.03.2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54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8 113.05.22  備註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316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7081號     前曾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1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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