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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白光華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殷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603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許殷豪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許殷豪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3日18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上開時間,在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查本案被告許殷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毒聲字第8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2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第4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既經檢察官追訴,自應由本院依法論處。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並於112年7月3日18時20分許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6至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再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對於社會風氣、治安有潛在之危害性,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4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6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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